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题目和解决思路(6)
2017-11-28 01:15
导读:三、解决思路——立法建议 (一)要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民事行政检察部分履行法律监视职能的形式之一 民事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民行案件裁定
三、解决思路——立法建议
(一)要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民事行政检察部分履行法律监视职能的形式之一
民事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民行案件裁定、判决出现题目的多样性。因此,履行法律监视职责的民事行政检察部分因案制宜、灵活运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方式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有必要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确定为民事行政检察部分的监视方式之一,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将检察监视这种外部监视形式转化为内部监视(法院监视)形式,以引起法院内部监视程序的发生,从而将外部监视与内部监视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当前立法的不完善。而且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通过法院内部监视难以发现的错案得以纠正。因而,笔者以为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监视,在的司法实践中是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具有现实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要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可行性
随着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急剧增多,并且还相伴产生了大量刑事案件的交叉,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合同诈骗、倒卖黄金饰品等,使民事行政检察部分的法律监视融民事、行政、经济乃至刑事四位于一体,决定了其可以充分发挥中心地位法律监视的“辐射作用”,扩大办案效果,服务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总的任务和目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现实意义更显立法上的粗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亟待在立法上确认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可行性,此趋势不可逆转。
(三)要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提出方式的正规化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检察部分依法行使民行检察权的一种法律监视方式,必须区别于一般的建议书,而予以正规化、格式化。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现今,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抗诉渠道尚不畅通的情况下,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监视方式已在实践中被广泛地加以适用。由于无具体的操纵程序及立法上的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其形式不同一、内容不规范,缺乏法律的严厉性。其既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可以单独提出建议,也可以会同有关部分提出联合建议。正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书在制作上的无规范,导致在实际操纵中出现从内容到形式的诸多题目,削弱了民事行政检察监视的实际效果。
以建议的内容为标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可具体规定为五类:改善执法状况建议、改进治理工作建议、表彰性建议、预防性建议,性建议应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内容的司法建议。
1.改善执法状况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必须由检察机关单独提出,且须有正式的审批手续。检察职员在对具体案件的审查中,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或在审判过程中受诉法院存在明显违法的事实的,即可提交业务主管部分领导批准,制作《检察建议书》,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或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的《检察建议书》。民行检察建议一律以人民***的名义发出,防止粗疏草率,确保此类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具体实行,以维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严厉性。
2.改进工作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既可以单独提出亦可针对建议内容的特殊性,分别情况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税务部分审计部分发出联合建议书,以充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体现民行检察办案的延伸和“辐射”。对有关单位和部分出现的一般性题目,采用口头建议方式,使该单位领导予以重视解决,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题目,则要采用书面建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发出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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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性建议。在行政案件中,潜伏着不可忽视的不安定因素,存在发案隐患。引起行政争议的原因多是调资、分房、工作安排等涉及到员工亲身利益的题目或对两项治理不满或受到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理不满而与单位发生的纠纷。申诉人受拒后由于内心压抑、长期情绪不稳,很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采取攻击性行为或采取极偏激的个人行为而求得社会的留意。在办案中积极消除不安定因素是民事行政检察部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义不容辞的责任方式。民事行政检察在发出这类检察建议时,既可以采取口头建议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建议方式,并且应当配合党政工团、保卫部分开展疏导工作、以加强职工法制教育,进步法律意识为主旨,使其自身意识到采取过激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采取正确途径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