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题目和解决思路(7)
2017-11-28 01:15
导读:4.表彰性建议,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同道,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由于此项建议内容涉及到各单位的行政治理,所以
4.表彰性建议,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同道,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由于此项建议内容涉及到各单位的行政治理,所以要制订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要有特殊的格式。
5.预防性建议,可以会同人民***内部各部分,及时贪污、受贿、挪用***等新的犯罪、手段,联合向有关单位发出,此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
(四)要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内容上的正当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严厉的法律文件,正当性是其首要的、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视机关,它的一切活动必须正当,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中不能出现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是于法无据的内容。而且,在涉及到相关法律时,还应当列举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根据。
针对性就是区别检察建议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存在的诸如行政治理、企业治理、财务治理的具体题目,针对其疏漏所在、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稍微违法题目所在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可行性就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必须切实可行,有法律根据,有题目所在,有解决方法,有明确的主张与要求,使接受建议的单位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五)要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效力,建立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反馈制度,切实保障民事行政检索建议的落实
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法律上未被规定为民事行政检察部分行使民事行政检察职权的监视方式,所以其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接受检察建议的一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实现,主要是依靠国家法律的尊严,依靠建议本身的说服力和正确性,依靠建议一方和接受一方在上的一致和合作精神,依靠发出建议的民事行政检察部分的工作职员积极探索与灵活运用。一般来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检察部分民事行政检察职权的延伸,是以国家法律监视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出的,尽大多数都能被一般的行政部分、企事业单住所接受,但对于同级的司法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由于在立法上无具体的操纵规定,且无具体的适用范围,所以很难被接受,而这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分履行法律监视职能最重要的一环。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必然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效力,妨碍民事行政检察部分业务上的进一步发展。
在实践中,民行检察部分在办理各类中诉案件过程中,对于法院生效判决中存在的各种稍微违法题目,由于其没有影响到判决的正确性,便发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进行纠正,但收效其微,法院对检察机关行使具体职权不予配合,为其民事行政审判的“独家经营”设置层层屏障。检察建议如泥牛进海,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尊重。在对各企事业单位发出的检察建议中,亦有如此的题目存在,常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发出后,收不到任何接受单位整改的信息反馈,以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大大削弱了民事行政检察监视的广度和深度。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使民行检察建议这种综合监视形式得到认可,除了在发出检察建议后要适时回访外,笔者以为更有必要在立法上赋予其确定的法律约束力,使民事行政监视有效到位。
1.建立起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反馈制度。
接受建议的一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向发出建议的民行检察部分做出信息反馈。信息反馈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正确,表示接受并进行整顿改进,并反馈其整顿改进的具体措施及效果。另一种情况是以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恰当而提出异议。
对于收受单位提出异议的,发出检察建议的民事检察部分必须到收受单位进行访查,与收受单位共同,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并协助落实。
2.民事行政检察部分要制作《检察建议》登记,建立健全检察建议的治理制度,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以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