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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分析律毕业论文(2)

2017-11-29 01:53
导读:(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178至182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事由、途径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178至182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事由、途径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申请再审的行为对法院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也即当事人再审申请固然符正当律规定,但由于法律对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在何时限内作出决定并无要求,这就造成了一方面立法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实践中却造成了再审申请权难以实现而不得不求助于法院自身监视权、检察监视权甚至人大监视权来发动再审程序的尴尬境地。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过于原则,也缺乏必要的限制。比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愿裁判的,法院应当再审。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故意隐瞒某项重要证据,在一审、二审程序中都不提出而在再审时提出的情形。这不但使法院已进行的程序回于无效,也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程序极为不公正。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规则过分简略,在实践中操纵上产生了一些困难,一方面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对法院、***两家再审启动权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约,造成一些案件又被不断地拿来再审,既浪费了国家及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又使得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遭受了严重的损害。这些题目的存在固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却是本源性的。  二、构造再审程序应当考虑的因素
  再审程序究竟不是案件审理的通常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设置目的有明显的区别。为科学地构筑再审程序,维***院裁判的确定性、权威性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必须对以下有关题目首先加以探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再审制度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有些学者以为,我国现行再审程序构筑的价值础是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应当说,将实事求是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将实事求是这一哲学上的理性原则直接应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尤其是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会产生片面性。“ 笔者赞成这一观点。的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实反映了这一指导思想,只要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的出现,已生效的裁判随时都有被推翻重新审理的可能。”有的案件经过六次审判,终极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 这必将会使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我国法院的判决何时才产生终局性的效力?!
  笔者以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适用,要受制于这样几个因素:1、民事纠纷解决的时限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对已经经过的事件进行证实并作出判定的一个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彻底完整地重现案件“原貌”固然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状态,但是,诉讼是要受到一定的时间,空间、证实方法、主体的熟悉能力、解决本钱等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无止境地往探求某一具体案件的“客观真实”,否***事权利义务关系会长久地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会严重地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法院的民事判决是基于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场合里所形成的诉讼资料的基础上所作的判定。这种作为法官对案件作出终极判定基础的诉讼资料的形成,应具有程序(过程)的约束力,除非存在重大瑕疵否则不能随意动摇。3、对于诉讼本钱的考虑。在诉讼中,不但当事人要投进相当的人力、物力,法院(国家)也会有大量的投进。由于受制于证实手段、主体熟悉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若按照“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要求来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必将会造成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会被重复多次的进行,使得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和经过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因此而毫无意义,这会造成极大的诉讼浪费。因此,基于对诉讼时限、诉讼本钱、熟悉手段及主体熟悉能力的考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的适用必须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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