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律毕业论文(6)
2017-11-30 06:47
导读:成了一条遇难求助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主要是基于人性考虑和人类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因此 ,即使国际立法不作出宣示性条款表述,遇难求助也是国际
成了一条遇难求助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主要是基于人性考虑和人类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因此
,即使国际立法不作出宣示性条款表述,遇难求助也是国际社会各国的一种国际义务。[参见
《国际航空法》,赵维田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81]这种遇难求助义务固然是
针对民用航空器而言的,但是,基于共同的精神——人性考虑和人类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对
处于危难境地的军用飞机,只要其不会产生即刻现实的危险,没有迫切、压倒性的反击必要,
不采取“断然措施”也是一种义务性的救助。
另外,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的前言有被称为“马尔顿条款”的规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
为,“马尔顿条款”规定:“即使在没有专门的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国际
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而这些国际法原则来源于既定习惯、人性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
《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工作情况的联合国报告》,1994年5月2日—6月22日,GA
OR A/49/10,P317,转引自《国际人性主义法文选》,法律出版社,李兆杰主编,1998年版,
P29-30],按“马尔顿条款”和国际人性主义法的精神,甚至战争中的战斗员都应当得到国际
法最基本和必要的保护,何况中美撞机事件中发生于和平时期,当时也无战争的危险,从人性
主义的角度考虑,不采取所谓的“断然措施”,是一种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