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律毕业论文(3)
2017-12-01 01:41
导读: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正当权益,由于,被害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正当权益,由于,被害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实在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假如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答应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正当权益。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界定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尽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尽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且亦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116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假如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假如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以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第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心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欺侮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假如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往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往,因此,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微罪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相似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稍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以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的。与尽对不起诉相对,这种情形人民***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存疑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以为这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公道内容。与此相关,在第162条第(3)项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疑罪从无与存疑不起诉协调一致,共同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