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律毕业论文(5)
2017-12-01 01:41
导读:(3)检察系统内部的监视制约 依新刑诉法,在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和公安机关的监视制约中,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
(3)检察系统内部的监视制约
依新刑诉法,在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和公安机关的监视制约中,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这表明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监视和复查。在检察系统内,奉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即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监视。因此,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监视,也是比较有效的,这样有利于督促下级检察机关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不起诉制度的与完善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调整。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不可否认,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纵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随着的发达和立法经验的丰富,不起诉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笔者以为,以下一些是完善不起诉移度需要留意的:
(一)尽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
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我们《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会发现,这六种情形后果相同,但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予追究的原因各异。第一种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追究是理所当然的,后五种情形以存在犯罪为条件,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殊情况,因而法律作了不予追究的特殊规定。这样,尽对不起诉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某种特殊犯罪行为,这里立法上就忽略了正当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假如把正当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增加“行为正当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尽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
依新刑诉法,存疑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的裁量权。然而,笔者以为,存疑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的立法精神是有区别的。存疑不起诉是与疑罪从无相协调一致,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检察机关遇有此类情形,应作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若起诉至法院,法院亦按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因此我们以为,这里规定为应当不起诉似乎更为公道、正确,既符合起诉法定主义,也便于实践中的操纵。
(三)关于微罪不起诉的规定
新刑诉法对微罪不起诉规定为“犯罪情节稍微,依刑法免除处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实践中难免出现各种题目。比如,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当,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其它情况也相近的两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很可能一个作出起诉决定,一个不起诉。这样前者将是有罪免刑,后者则无罪无刑。相近的情形出现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结果,殊难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笔者以为,既然规定了微罪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也就应该相应规定斟酌的具体情形,即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比如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表现,动机等一些因素,这样规定的具体一些,立法上有了一个共同固定的标准来衡量,实践操纵起来就不会因不同的理解而有不同处理。
(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以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假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申诉。但不丢脸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纵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纵。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正确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建议有关细则增加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