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律毕业论文(2)
2017-12-03 03:37
导读:2.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诸如: (1)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所获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2)违反法定程序扣押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2.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诸如:
(1)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所获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2)违反法定程序扣押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3)违反禁止进进私人住宅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日出以前、
日落以后不能进进)限制等法定程序而进行勘验、检查而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我国在此上,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4)非法定主体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无论是哪一种违法取证行为,某目的一般都是在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一些违法取证行为确实也能获得起到这类作用的证据,但纵容违法行为势必会造成下列危害:
首先,对国家机关的威信产生损害,以违法方法达到排除违法犯罪的目的,不符正当治国家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一般公众的认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也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
其次,使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法律意识产生扭曲。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伟大的目的都不能成为进行违法行为的借口,这一基本的信念和相应的证据规则有利于养成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假如违法取证行为被默许、被宽容,只会达到相反的作用,使执法职员产生手中的权力不受限制的意识,破坏其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再次,以非法方法取证,轻易形成虚假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等肉刑及其精神折磨之下所获取的被告人口供,轻易形成虚伪供述,“捶楚之下,何求不得”?而且由于违法行为的存在,难以确认供述的真伪,当被告人供述有矛盾时,取舍证据成为令人棘手的题目,特别是该供述在证据体系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时候,尤其如此。因而“虚伪排除论”成为确立排除违法取证行为的证据规则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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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前所述,非法取证行为并非必然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有的非法取证行为反而更有助于发现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对于不具备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对于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的证据的取舍,都是非法证据研究中争议的焦点,需要在的诉讼观念下进行适当的价值选择。
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体现了对诉讼公正的要求
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是一定的诉讼观念的产物,这一规则的建立也有助于在人们的意识中培养、普及这些诉讼观念,不难判定,对这些规则的认同往往需要与之相应的诉讼观念的认同相一致,对相应的诉讼观念持否定态度,往往也不易接受体现这些诉讼观念的诉讼规则。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体现了权利保障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权力制约观念的思想。上述观念具有内在的联系,内涵中既有一定差异又有共同的,共同构成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基础。
1.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体现了权利保障观念
人类诉讼活动发展至今,权利保障观念已经深刻地渗透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刑事诉讼史上,很多值得人们称道的史实是那些权利保障方面产生的变革及其引来的深远影响。公元1925年,英国约翰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条款所代表的权利保障观念为刑事诉讼增添了现代色彩,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随后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美国的《权利法案》等文件中上升为宪法原则的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条款,进一步成为这些国家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壁障。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已经开始出现对如公民基本权利的关注,国际条约中有关权利保障的条款逐渐增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国家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国际提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遍要求,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及随后制定的《国际人权宣言》和《世界人权公约》以及一系列具体体现有关原则规定的文件,对刑事诉讼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往往成为被限制的对象,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既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防止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不适当的限制和侵犯,已成为刑事诉讼中具体设定诉讼规则的基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