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律毕业论文(5)
2017-12-03 03:37
导读: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如何对待非法获取的证据,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
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如何对待非法获取的证据,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以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正当的程序重新取证,即答应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以为,第一和第三种主张显然忽略了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只要非法取证行为具有利益性,即使这种利益性体现在只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证据线索也是如此,司法实践已经证实,不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难以消除或有效地遏止违法取证行为。
需要指出,违法取证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假如是普遍存在的,属于常态行为,则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决不能姑息将就,宽容默许,而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是所应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违法取证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假如是偶然发生的,属于异态行为,则确立排除证据规则所引起的因违反诉讼程序而放纵罪犯的案件究竟是个别的,并不必然引起犯罪率的上升。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具有下列积极意义:
1.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公正诉讼的意识
执法职员的公正诉讼意识和职业道德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执法职员公正诉讼的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一方面需要通过以及执法职员的自我修养而加以培养;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相应规则对取证行为加以规范,使执法职员在执行这些规则时,在追究实体公正的同时逐渐养成追求程序公正的习惯。假如容忍违法取证行为或者容许采纳违法取得的证据,则只会在相反的方向上起到推进的作用。
2.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固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后果责任规定得不够,这就使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违法取证行为久刹不止,成为“公然的秘密”。以刑讯逼供为例,我国刑事诉讼过分倚重被告人口供的作用,执法职员在被告人沉默、拒尽供述或虚伪供述而政策攻心又不能立即奏效时,便经常凭借“公道的怀疑”进行各种形式的刑讯行为。只要刑讯逼供不造成被刑讯者重伤、死亡、刑讯行为不会使有关侦查职员受到任何处罚。更由于刑讯逼供可以切实获得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这种违法获得的证据均被采纳成为定案的根据,使这种刑讯逼供行为一直难以禁尽,反而得到一些侦查部分的默许,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在广大群众中引起了极大的不满。确立排除证据规则固然不可能彻底消除非法取证行为,但为制止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一个程序保障,并为终极达到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相同一的理想状态起到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积习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重实体、轻程序”在我国执法部分中普遍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诉讼法视为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工具,忽视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执法职员违反诉讼程序所招致的不良后果也远远不如违反实体正义的实现所招致的后果那么严重,这使人们形成这样的观念:只要案件搞准,违反诉讼程序算不了什么。这种观念对于是否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题目上也偶而有所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