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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律毕业论文(3)

2017-12-03 03:37
导读:违法取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有的直接侵犯了上升为宪法权利的诉讼权利,这在权利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显然是不能被容忍的,正


  违法取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有的直接侵犯了上升为宪法权利的诉讼权利,这在权利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显然是不能被容忍的,正由于如此,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被采纳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规则。这项规则的确立,对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制度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保障措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实践意义是值得加以重视的。

  2.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体现了权力制约观念

  权力制约观念是刑事诉讼中设定有关规则的重要的指导性观念。从权力与的关系来说,法律的实施需要权力的运作,但这种权力运作一旦形成,执法者可以出于一时好恶或为了应急而毫无穷制地将其意志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的时候,这种权力的行使就会对该权力的来源产生威胁甚至损害,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正如美国法学家E

  。博登海默在《法-法及其》中所说:“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与限制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驶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的行为方式的约束。”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正是如今限制执法机关及其执法职员正当行使手中把握的权力,避免因这一权力行使不当而对涉讼或可能涉讼的公民产生损害或者威胁。

  3.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体现了正当程序观念

  正当程序观念意味着禁止国家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而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情况发生。正当程序分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种,前者与法律的有关,是对行使政府权力的原因理由加以限制,后者则与法律的程序有关,是对行使政府权力的方式加以限制。排除非法证据与程序性正当程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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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是法律应当始终奉行的价值观。正义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正当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它规范着任何人在法庭内外行使职权时所应当遵循的行为方式。假如违反这些原则有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应被公布无效。正当程序的信念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根据这一信念,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目的是为了避免因采纳这些证据而鼓励法庭使用不适当的手段来获得证据,这是公平审判程序的基本要求,由于真正的公平审判程序,不仅要求罪犯被公布为有罪,而且还要求在发现其犯罪后,以一种明确无误的方式公布其有罪。

  毫无疑问,假如程序公正不是一种权力的华丽装饰物的话,假如人的权利应当受到普遍的、应有的尊重的话,假如来自人民的权力不被滥用的要求应当得到保障的话,体现上述观念的有关诉讼规则都应当得到重视。

  三、非法证据取舍上的价值冲突

  刑事诉讼中,很多诉讼规则都是在互相冲突的不同价值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进行取舍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也是如此。

  排除非法证据,是对违法取证行为的成果进行排除,显而易见,尽管有些证据,如被告人供述可能因刑讯逼供、胁迫、欺骗利诱等违法取证行为而造成客观真实性的丧失,但并非所有这类证据都会丧失其客观性。舍弃这些并未丧失客观性和相关性的证据,不免让人产生犯罪分子大摇大摆地逃避惩罚消远法外的感觉;然而,假如采纳这些证据,势必鼓励执法职员违法办案。假如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同时,又惩处非法取证行为以防止这类行为再度发生,这又陷进了一种矛盾的状态,既否定某一行为的同时却对该行为的结果表示赞赏,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既要砍掉毒树却又要吃掉毒树上的果实”,这样作是不可能从根本上禁止非法取证的发生的。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有“果实”,取证职员的非法行为从而被包庇、同情、原谅、甚至“赞扬,这在实质上仍然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纵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所面临的价值冲突,正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矛盾冲突,即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之间的冲突,亦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会造成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从而使犯罪人被放纵,这也必然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将给被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另一方面,它对公民权利不被滥用提供了权力的保障,这也符合公共利益对权利保障的普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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