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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律毕业论文(4)

2017-12-03 03:37
导读: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涉讼公民的正当权益,这些权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由宪法允诺予以保护的权利。由于社会上的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涉讼公民的正当权益,这些权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由宪法允诺予以保护的权利。由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潜伏的涉讼人,都有可能成为现行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因而违法取证行为对社会公众全体都构成了潜伏的危害,特别是侵害或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机关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侵害能力远远优于任何公民个人,因而必须以严格的诉讼规则对诉讼的行为加以限制。

  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冲突时将程序正义置于实体正义之上的价值选择,是正当程序观念的直接体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同一的理想状态,是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的同一与***,由于违法的取证行为的发生,这种同一与***已经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正义甚至不惜牺牲实体正义,不仅体现了法治观念,也体现了诉讼***化的斗争成果。对此,美国学者弗。菲尼在《美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对两项改革的检验:排除规则与公然的辩诉交易》中指出:“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于革命时期,由于正是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很多不满导致了美国革命的发生,这场革命具有特别深刻的力”。“美国革命者们信仰法律的气力,相信对于保存他们为之奋斗和牺牲以求获得的自由而言,公平的刑事诉讼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他们还担心所有的政府-甚至他们自己的***政府-是***的,为防止将来出现非正义,他们将保证写进新大陆的宪法,特别是那些刑事诉讼方面的保证。”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也是为解决办案职员的非法行为而采取的步骤。程序正义优先的价值选择,是司法状况的必然反弹。如在美国,***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创立不足即已在侦查活动中暴露出滥用权力的惯性,当时野蛮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引起了严重关注。到了二十世纪,***违法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依靠一支惯于违法的队伍往解决犯罪题目,是难以消除公众的疑虑的。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最高法院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命令美国各州都吸收《权利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正当程序的革命。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总之,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冲突时,优先选择程序正义,这种价值选择显然不是随意作出的,也与理想主义者的冲动无关;它既有着明确的依据,也有着切实的实践基础。公允地评价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不能不对此先有正确的熟悉。

  当然,对这一价值的选择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人把犯罪率的上升回咎为刑事诉讼中过份夸大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法学领域也有人提出,在现代条件下,一些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已经过期,必须加以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够弥补诉讼中使富于经验的职业罪犯因利用这一规则而获得无罪开释的技术性漏洞。1992年,英国刑法修订委员会提出改革刑事证据规则的建议,包括放宽采用被告人口供的限制性规定。该委员会以为,应当保持禁止在任何案件中进行刑讯逼供的前题,但应答应在“或许能够消除被告人因而可能作出的口供的不可靠性”的情况下认可逼供与诱供行为的正当性。但这项建议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即由于降低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会造成无辜的人、只犯有稍微罪行的人的程序保护被同样削弱,可能会造成不恰当的惩罚,因而引起了不少人的异议,这一争议至今仍未被划上句号。

  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美国也是如此。由于***行为失检使罪犯消远法外,引起了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的不少人的批评,于是在1984年的“合众国诉利昂案”、“马萨诸塞州诉谢泼德案”中确立了这样一个例外,即假如***是根据他们真诚地以为有效的搜查证办事的,即使终极发现搜查证无效,证据还可以使用;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缩小了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该规则适用于仅从违宪取得证据的那些案件范围中。另外,美国对米兰达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假如不是剥夺了某人的人身自由,而只是临时审问,不必进行米兰达“警告”。违反米兰达案件判决的准则而得到的证据,现在答应用来反驳被告人在审判时的供述,只要被告人所说的与他们在此前告诉***的相反即可,这显然是犯罪形势与同犯罪作斗争的状况不相适应的情况下***作出的变通,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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