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1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刑满出狱之后,周澄偶然从当年主审法院院长范玉林那里得到了1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范玉林是在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将材料交给周澄的,并对周澄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中国青年报》12月7日)
“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无罪被判成了有罪,司法的各个环节尽皆失守,完全成了摆设,这无疑是应该写入中国司法史的丑闻。
到底是什么惊人的力量让公诉人违心地提起公诉,让法官成为乱判案的“葫芦僧”,让辩护律师的辩护全成无用功?在中国,只有那些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的领导———也就是法院院长所说的“上面”———才有此威力。
“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曝光,让1个词流传甚广,那就是“先定后审”。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再由两级法院作出判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这1案件的教训时,认为“先定后审”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周澄案也完全可以说是“先定后审”,“上面”先定了性甚至定了罪,法院无条件地作出了符合“上面”意志的判决。
不过,周澄案更可以说是“审了也白审”。与佘祥林案稍有不同的是,周澄案是先由1审法院进行审理,合议庭也作出了“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评议,事先倒没有定下审判的调子。但1经向有关领导汇报、领导们的意见下达后,1切就完全变了。只要领导1句话,法官在法庭上的审理、取证等就全部作废,作出的评议也等于无效,这难道不是“审了也白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有关领导无论是以哪种身份,地方政府首脑或是党委领导,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但现在,“领导的具体要求”以及“讲政治”、“考虑社会效果”等虚妄之词,而不是证据,成了判决1个公民是否有罪的理由。这当然不是法治,而是地地道道的人治。
在领导意见的左右下,持无罪意见的1审法官们判了周澄5年徒刑,周澄上诉后,2审的法官们仍然持无罪意见,但“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于是维持了1审判决。“上面”的确是够威够力,1审、2审尽在掌握完全不在话下。但如此审案,公民获取司法救济的渠道已被完全堵死,冤假错案的酿成也就具有了必然性。“法官的上司只是法律”,这种理想化的设计,在当前的中国很难实现。法官的上司,除了法律,更有那大大小小的党政领导。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在判案上受行政方面的干预,用行政工作的方式处理案件,在财政上仰地方政府的鼻息———让其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司法腐败和不公正判决此起彼伏,这为人诟病已久,周澄案只不过是将这种体制上的弊病进1步凸显而已。不过,更可怕的是,在当前的体制下,“上面”对司法的干预完全是1种“合法性”的干预,不但干预起来不露痕迹———除非是腐败暴露,而且司法工作人员对此也有些麻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建立对干扰司法的有效惩罚机制的呼声也由来已久,但显然,如果不对当前的政治体制进行大的变革,这样的机制大约很难真正建立起来。
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再任由佘祥林案、周澄案式的案件1而再、再而3地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