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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叫停了案件请示汇报制,通过细化承办法官的权力和责任,来减少审判内部的行政化色彩,避免因“干预”而带来的“人情案”,在法院真正实现“我审判,我负责”。(11月22日《法制日报》)笔者以为,这是司法改革破除审判行政化的务实之举,有利于法院实现司法自治。
所谓自治,1般指某个学科的内部专业化结构,包括其历史传承、理论体系、知识概念以及研究方法等。用在这里,笔者意在说明:司法审判也是1个具有自身独立特性的专业化知识体系。作为1门具有悠久历史的专门化学问,司法审判拥有独立的知识体系及逻辑推理、思维方法,本身是1个运用专业知识的过程,需要基于每个不同案件背景所形成的知识、阅历、经验和方法。它不仅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难以操作,就是对本专业但未具体审理该案件的人也难以操作。这种鲜明的自治特性需要排除外界对法官的各种干扰,保证法官审判的“专心致志”。
然而,缘起于减少错案而推行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却构成了对司法自治的巨大戕害。它不仅因为怀疑法官的素质而削弱了法官自主审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在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形成审判依附关系;而且严重制约了司法权运作的独立性,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因此,取消案件汇报制度,正是尊重司法自治发展规律的体现,对当下的司法改革具有多重作用。
首先,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独立是自治的核心,缺乏独立的审判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自治。案件汇报体现出强烈的审判行政化色彩,在层层汇报的管理型司法模式下,法官难以形成独立的思维和判断。特别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提前的汇报和“通气”使独立审判和2审终审流于形式,从根本上损害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取消汇报制度,将法官从他人意识的干扰中解脱出来,无疑有助于实现法官独立,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效率是与公正并存的司法价值。法谚有云,迟来的公正非公正。但不论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法院内部,请示汇报都造成案件滞留的环节增多,人为延长了审判时间,容易使案件久拖不决,降低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取消汇报制,则能确保案件审理“1气呵成”,提高当庭宣判率,显现了良好的司法效率追求。
另外,还有利于强化法官审判责任,提高司法自治能力。在案件审理、裁判的过程中,法官对1些吃不透、把不准的问题,1旦因请示汇报形成依赖心理,就如温水中的青蛙1样养成惰性,缺乏司法自治必需的创造力。有些法官还由于怕担责任,将请示汇报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这些都为法官造就了“温水效应”,不利于司法职业队伍的自治化发展。取消汇报制,实行“我审判,我负责”,能强烈刺激法官的审判职责,敦促其不断提高判案的本领,这有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发展,为司法自治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自治是现代司法发展的必然方向。传统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违背了司法审判规律,应当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注意。在取消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基础上,还应减少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以形成司法自治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