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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代以来,自由与平等已然成为政治(2)

2014-02-08 01:36
导读:森的平等观的独特性源于他的两个观察。第一,人类是多样性的,他们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我们不仅在外部特征上,也在内部特征上是非常不同的,前

  森的平等观的独特性源于他的两个观察。第一,人类是多样性的,他们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我们不仅在外部特征上,也在内部特征上是非常不同的,前者包括如财富的拥有、社会背景、环境状态等等,后者则包括如年龄、性别、一般的能力、特定的天赋、患病的可能性等。”[15]。这个明显的人类事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谈论的个人天生的不平等。但在森眼中,这不过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我们伦理思考的一个基本语境,并不是一个伦理判断。一般而言,我们对于森的这个观察没有什么异议。

  这个观察对应于森所提出的平等的伦理分析的两个核心问题之一,即“什么的平等?”。“在实践层次上,‘什么的平等’问题的重要性来自于人类存在的事实上的多样性,这样一来,要求根据某个变量上的平等倾向于(事实上而不仅仅是理论上)与要求根据其他变量的平等相冲突。”[16]但是,森认为这不足以构成对平等的指控,它只是这样一个事实的确认:人类在某方面的平等总是导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描述意义上的)。由此,一个显然的事实是,不平等与平等的共存是人类的一个必然性事实,是不可避免的。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无法用这一点来反驳平等。

  同时,这个人类事实也必然导致我们可能有诸多方面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的变量是非常多的,并且一种变量的平等往往会引起其他变量上的不平等。对于这点,森的回应是,这个事实导致了平等的空间问题,即我们是否能够决定哪种平等是重要的,它导致其他的不平等是否是可辩护的。森的解决方法是做出一种基本平等与非基本平等的区分,从而来为某种平等观作辩护。基本平等指的是在特定的平等观里面,被认为是核心变量的平等,而非基本平等则是在那个理论中处于边缘地位的、较不重要的变量的平等。他认为,“这里接受的(通常是隐含地)是一个更为核心的焦点规则,即那些在实际上被认为是边缘性的焦点的不平等与据点必须被接受,这是为了不违反在更为核心层次上正当的安排(包括平等)”[17]。一种不平等之所以可以接受,是因为它是由一种更重要的平等导致的,并且对于我们的价值观而言,那种平等中的价值(或焦点变量)是更为重要的。

  也许有人这样说,因为平等可以用如此多的方式解释,那么平等就是一个空洞的观念,是一个没有任何它自己的实质内容的空洞的形式。对此森提出了几个反驳,第一,即使在没有选择空间之前,需要确定一个平等空间,这种要求是能够产生实质性的限制,它不是空洞的要求。例如,它可以用来质疑那些没有基本结构的理论,以及拒绝那些没有根本平等而告终的理论。因此,即使在这个一般层次上,平等也是一个实质性的和真实的要求 [18]。其次,一旦语境被固定了,那么平等能够是一个特别强有力且严格的要求。例如说,当空间固定了的时候,即使在接受任何特定的指数之前,平等要求就强加了排序的某种模式,除了在这种给定空间里的排序模式外,即使是空间本身的选择这一更宽泛的探讨也与支持平等要求的动机有着清晰的联系。第三,平等空间的多样性只是反映了一个更深的多样性,这就是关于什么是个人优势观念的不同观点,特别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多样性的问题,不是平等评价所独有的。

  森的第二个观察则更让其平等理论具有独特性。森认为,在现实中,尽管对平等或褒或贬,或溢美或反对的诸多声音,但这些都只是表象。他认为“对于那些经受了时间检验的关于社会安排的所有伦理学方法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要求某种东西(在特定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某种东西)的平等。”[19]比如说,我们通常认为效用主义理论往往会导致不平等,但在森看来,效用主义理论依然是一种平等理论,即这种理论对每个人的效用给予平等的权重。更重要的是,森把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理论也看成是一种平等理论,即这种理论认为每个人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以这种眼光来看,森认为各种社会分配理论事实上都接受了某种平等理论。

  对于平等的这个观察导致森认为,平等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即“为什么平等?”往往具有误导性。森认为,在我们没有弄清“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没有办法对“为什么平等?”这一问题说三道四。对此,森有两个理由,第一,既然得到了时间检验的理论都要求某种空间的平等,因此我们需要平等是一种共识。第二,由于人类的多样性,因此必然具有不同平等,只有我们明了我们要求的是何种平等之后,我们才有可能知道为什么需要它。[20]

  他是分两个方面来阐述的。第一个是通过事实分析表明,所有的社会安排的主要伦理理论都是要求平等的,这是一种经验方法,即我们都接受了平等,我们都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平等观念。第二个方面是森认为“为了具有任何类型的可行性,在某个被看成是关键的层次上对于社会事件上的伦理推理必然涉及到对所有人有个基础的均等考虑。缺乏这种平等将使得一个理论具有任意岐视性,很难得到辩护。”[21]一个理论可能接受(实际上是要求)根据许多变量的不平等,但在为这些不平等辩护时,他们不可能避免将它们在某些实质性方式上对所有人的均等考虑联系起来。

  根据对平等的这种独特理解,森得出了在自由与平等关系上的独特见解。森认为,我们遇到的看似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以自由为焦点变量与其他如收入、效用等作为焦点变量所产生的平等观之间的冲突。这样的冲突是在关于“什么的平等?”问题的争论,而不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论争。在森看来,我们之所以把自由与平等看成是相冲突的,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取了一种平等的狭窄化理解,将其仅仅看成是收入平等或福利平等。第二是忽略了自由的分配方面。即使如自由至上论者那样认为人们拥有自由是重要的,我们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谁应该拥有自由,拥有多少,自由应该如何分配等。一个完整的自由理论必须涉及到自由如何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这个问题。尽管诺齐克不要求效用的平等或者是拥有基本善的平等,但是他确实要求自由至上意义上的权利平等——没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权。[22]

  对森而言,自由与平等在概念上是独立的,自由与平等成了不同范畴的价值,平等成了分配的一种模式,而自由则成了一种可分配之价值,它们并不属于彼此竞争的价值,也无法互相替代。如果这点是正确的,那么当我们说自由与平等相冲突时,我们就犯了一种‘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自由变成了平等可能的应用领域(尽管不一定所有人都要求平等是自由的平等),平等则是自由分配的可能模式(同样,也并不一定就是自由的分配模式)。这样,当我们只注意考虑到提升自由,而不去注意其分配模式的时候,会产生与其他焦点变量(如收入)的平等相冲突。不过这里的冲突是由下面两个部分引起的,(1)部分地是集中于自由和集中于收入之间的冲突,和(2)部分地是在关注分配模式(在这种情形中是收入)与非分配性的加总考虑(应用于自由)之间的冲突。[23]

上一篇:[摘 要]本文在深刻理解小说作者意图的基础上,对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