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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种看法,自由平等要优于福利平等,因为福利平等相当于只承认成就的意义。[31]就资源平等或基本善的平等而言,森认为,这相对于福利平等而言,是种进步,因为它认可了人们选择所具有的内在意义。不过,森认为,就此止步是不对的。因为在森看来,个人具有的资源,或一个人持有的基本善,是个人真正享有的能够做这个或成为那个的自由的很不完全的指示器。[32]当我们把把平等的空间从福利转向资源时,这是在试图弥补我们在外部特征上的差别。但是人与人在内部特征上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如果我们对于选择的机遇感兴趣,那么我们必须得看个人实际上具有的选择。但是,面对同样的资源或基本善,具有不同内外部特征的个人能够做的事情是非常不同的,也就是说,他们具有的可行能力是大不一样的。
对于选择价值的承认,森还有进一步的论述。森区分了两类自由,即能动性自由与福利自由。福利自由是个人获得自己福利的自由,这种福利由个人的所能得到的功能来度量。这里需要先引进另一个概念,即能动性成就,一个人的能动性成就(agency achievement)指实现她有理由去追求的目标与价值,无论它们是否与她自己的福利相关。作为行为者的个人不一定只为他自己的福利所指导,能动性成就指个人在追求深思熟虑的目的和目标的总体性上的成功 [33] 。能动性自由指的就是个人去获得能动性成就的自由。福利成就则仅仅局限于与个人自己相关的福利。相应于在能动性成就与福利成就之间的区分,“能动性自由”与“福利自由”之间也存在差别。能动性自由必须以更宽泛的术语来看待,包括与个人主体性目标相关的事物的状态方面(无论它们是否直接地对个人福利有所贡献)。并且,很容易表明,能动性自由与福利自由之间的关系既可以是正相关的,也可以是负相关的。
此外,在森的这种可行能力自由观中,他还强调了一种反事实自由的重要性。森在能动性成就中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分,‘已实现的能动性成就’和‘工具性的能动性成就’。前者指一个人主体性目标的实现,不论在导致这个实现时个人的作用如何。后者是个更为特殊的概念,它要求个人在能动性成就的实现过程中有所参与并起到积极作用。工具性问题也与一个人在对结果的实现上所实施的“控制”密切相关。森提出,通过更充分地确定目标,如通过区分在‘A的发生’与‘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A发生’,可以正式地将具有特定特征的‘工具性的能动性成就’体现在‘已实现的能动性成就’的一般公式之下。森做出的这个区分可以引出反事实自由。打个比方说,政府创造没有疟疾传染的环境,这样,人们的自由就增加了。为什么呢?森认为,原因在于,如果给予人们以自由来选择的话,他们仍然会选择没有疟疾传染源,在一种反事实的意义上来说,人们的自由扩大了。
从上面的术语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森的自由观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过程层面,即确保行动和决策自由的过程,这是通过对选择的内在意义来强调的。第二个是机会层面,即人们在给定社会的个人与社会境况下所享有的机会[34],这是通过人们能够得到的功能来加以强调的。第三个则是强调一种反事实层面,即尽管人们在事实上不具有控制,但只要给予人们选择,人们就会如此选择,因此也可视作具有自由。显然,森的可行能力自由观是一种综合自由观。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在对平等与自由独特理解下形成的自由平等观是否能够得到辩护。
四
现在,我们要考察的核心问题是任何平等理论必然会遇到的,为了获得成功也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如何度量的问题。[35]下面的分析将表明,对于森而言,这是一个无法克服的困境。森的自由平等观最终落脚点是在可行能力的平等之上。森提出了很多在我们看来是重要的可行能力,比如营养良好、不患病、长寿、读写能力、参加社区活动、体面大方地出现在公众场合、找到值得做的工作、保持温暖、接受教育、访问朋友等。
不过,由于森的自由包括好几个方面,自由的过程方面和结果方面,还有反事实意义上的自由,因此实行指数化就存在好几个问题。第一,即使以森的功能作为衡量结果的对象,我们也没有办法统一,因为各种功能何种更为重要,仅就功能是功能这种事实而言,我们无法断定。这里我们要么诉诸于自由与平等之外的规范,要么是无法解决。如果诉求外部规范,则必定要求我们有某种客观原则来对各种功能进行排序。但是一方面,由于森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也是一个多元论者,因此并不承认只有一种好的生活可以追求。但是在不同的善观念下,各种功能所具有的价值意义很有可能是不一样的。此外,个人的善观念与他的能力是有着密切关系的。我们在使用我们的自由,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时,我们本身就会去选择发展何种能力,从而影响到人们所能获得的各种功能。但是森的自由平等理论又不能排除人们的这种选择,因为它赋予了选择以内在价值。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我们无法找到一个可以衡量各种功能,从而可以将它们进行对比的通货,由此说一种模式平等就不会具有太大的意义。
第二,除开功能比较这个困难之外,我们还面临着选择范围与功能之间的比较。森强调‘选择做X并且做X’不同于‘做X’,也就是强调自由的内在价值,自由不仅仅只有工具意义。这点可以通过森喜欢用的可选集来说明,如果可选集里能够获得的最大成就不同,但是相应的可选项的范围也不同,如果一个可选集中的最大成就与范围都大于另一个可选集,那么我们说前者优于后者,没有太大的争议。[36]但是如果一个可选集能够实现的最大成就要大于另一个可选集,但是另一个可选集的范围更大,这个时候如何来评判呢?这里的实际问题是,要依凭自由才能实现的好些价值,它们本身与自由的内在价值之间可以依据什么东西进行通约,我们如何对它们进行权衡与加总。森的自由平等理论要想成功,这是必须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
第三,现实世界并不是一个完全确定的世界,我们有很多东西是不确定的。这样一来,功能之间的比较与选择范围之间的比较更加复杂。因为某种自由能够实现何种功能是不确定的,由此又增加了度量的困难。并且在森那里,机遇指的是确定意义上的机遇。但是现实中,各种机遇都无法成为这类型的。这个时候,我们如何判断人们所具有的自由,则更加是一个令人难以确定的难题。第四,反事实选择的重要性又如何计量?森为了反对控制自由观,提出了反事实自由的观点。也就是,尽管你没有选择这种状态,但是如果给予你机会让你选择的话,你肯定会选择这种状态,这也可以算作是你的自由。这种重要性又如何计入呢?这些问题森都没有也无法给予清楚有力的回答。因此,就平等而言,森的平等理论具有其它的平等理论一样的度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