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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尽管自由与平等在概念上是独立的,但森的自由观与平等观则是合二为一的,因为他要求的自由在分配上是平等的,平等则是指自由的平等,由此自由观与平等观是相互依赖的。这种观点在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大大不同于以前对自由与关系的理解,即平等与自由不再是两种可以相互竞争的价值了,这样无论和谐说还是冲突说都是没有意义的了。第二,它为我们理解自由与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这并非无足轻重,因为平等与自由之争在某些时候就是以一种平等优先或者自由优先来解决问题的,除此这外,似乎无法提供其他的佐证。在实践上,自森提出平等空间的概念之后,随后关于平等的诸多讨论都是在此框架里进行探讨的,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了此后的平等探讨,包括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以及科亨的中期福利平等等。
很明显,森的自由平等观是一种相当有别于传统的看法,他认为传统上实际上将战场给弄错了,将自由与平等看成是敌对的两方,有如唐吉诃德去挑战风车。然而,到目前为止,森的这种看法究竟是否是可取的,它是否能够得到辩护,还完全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还有待于“平等空间”的具体界定,也就是自由的具体界定。接下来我们就将重点介绍在这种独特的平等观之下,森是如何论述他的自由观的。
三
在森看来,自由是有待分配的东西,是平等空间的一种备选对象,而平等则是分配自由的模式之一。他本人所持的观点就是,平等是自由的平等,自由则要求是平等的自由。在森这里,自由是一种有效自由(effective freedom),有时称为实质自由(substantial freedom)或真实自由(real freedom),自由“指的是人们在选择去过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各种可行能力。”简言之,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24]
森之所以以这种可行能力视角来看待自由,有两个较为明显的渊源。第一个渊源与两个方面相关。第一个方面是他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发展[25]。第二个方面则与他对传统上强调的两种自由的独特看法。在他看来,伯林所强调的消极自由(free from)和积极自由(free to)实际上都是一种控制自由观,消极自由强调选择不受别人的控制,而积极自由则强调自己控制了多少选择。森在发展阿罗不可能定理之后,略作引申就得到了最小自由悖论:即最小的控制自由观也是与帕累托标准是不相容的[26]。这就促使他对两者都进行了审思。不仅如此,森认为这种自由观还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由于只强调控制,因此忽视了后果的重要性,在两种自由(根据控制来看)产生冲突时,就会出现道德困境。[27]第二,这种控制自由观会忽略掉重要的东西,比如森所说的那种反事实自由。森认为,一条安全的大街标示着我们享有更多的自由,尽管我们本身并没有对大街是否安全具有控制。由于森认为以前的各种自由观具有诸多缺陷,因此他也在克服这些缺点的时候慢慢地形成他自己的自由观,。
他发展出可行能力自由观的第二个渊源则与他的平等观密切相关。我们前面已经介绍过,在森的观点中,自由是种可分配之物。从这点看,控制自由观也不是合适的候选。同时,我们知道,除了自由可以是可分配之物之外,资源、福利、基本善、福利机遇等都可以成为可分配之物。森既然要把自由作为核心变量,把自由的平等作为基本的平等,那么必须要考虑一点,即这种自由观所含括的东西必然要优于资源、福利等物。因为只有这样,自由平等才能辩护在其他方面所导致的不平等。[28]在这两个渊源之下,森提出了他的可行能力自由观。
森的自由观具有三个层次,即功能(functionings)、可行能力(capabilities)与自由(可行能力集)。在森这里,功能被看成是生活的组成成分,生活由一组内在相关的‘功能’组成,由人们的所为(doings)与所是(beings)构成。我们在功能上的成就可以看成是功能的向量。功能可以是非常基础的东西,如得到充分的营养、健康、避免不必要的疾病和夭折等,或者是更复杂的成就,比如幸福、有自尊、参与社区生活等。在森这里,可行能力则代表了个人所能获得的功能的不同的组合,是功能向量集,它反映了个人选择去过一种或另一种类型生活的自由。可行能力是根据与功能同样的焦点变量得到确定的,在功能空间中,任一点都代表了n维功能。可行能力是这种n维功能的集合,它代表了功能的各种各样的组合。而功能空间中的“可行能力集”就反映了个人在可能生活中进行选择的自由。[29]
森的自由观中的这种层次性首先体现了成就与自由的区分。“成就(各种功能的获得)是关注我们已经成功的完成了什么,自由则是关注我们必须去完成我们所珍视的东西(各种功能)的真实机遇。”[30]我们有两种方式来判断我们的生活质量,或者说个人所具有的利益和优势,这要么是成就,要么是自由。森之所以要强调可行能力与可行能力集,是因为在他看来,自由并不仅仅是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这点可以通过选择集的比较来加以说明。对于选择集的比较,我们有两种方法来比较它们。第一种观点是选点观,它看待选择集的方法是根据其中最好的那一点来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当我们比较两个选择集时,我们选择每个集中最好的元素来加以比较。选点观则并没有给予自由本身以内在价值,自由在这里只是由于它所能达到的目的价值而被决定的,它是完全是作为工具性的术语加以评估的(根据被选择的商品束的价值)。另一种则是选项观,即一个选择集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中最大值的那一点,选择集本身具有的其它选项对于选择集的价值而言是有影响的。选项观赋予选择上的自由范围以内在的重要性,选择的机遇,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在此,成就不过相当于选择集中的最好的点,但自由则相当于从选项观来看待整个集的价值。
可行能力主要是获得有价值的功能的自由的反映,它集中于自由而不是获得自由的手段,它确认了我们所具有的真实的选择。在这种意义上它可以被看成是实质自由的反映。就功能构成福利而言,可行能力代表了个人获得福利的自由。由于可行能力方法具有力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在于,将我们从商品、收入、效用等空间转到我们生活的组成成分的空间,生活本身才是我们的最终关注。这里选择本身被看成是生活的一个部分,“做x”同“选择去做x且做x”是有区别的,既而,福利成就也必须被看成受到反映在能力集里的自由的影响。这样,选择的自由对于个人的生活质量与福利具有直接的重要性,自由地行动与能够选择直接产生福利,这并不仅仅是因为更多的自由可以有更多可行的备选项(即自由的工具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