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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代以来,自由与平等已然成为政治(6)

2014-02-08 01:36
导读:尽管森在论文中没有承认他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也没有直接采用两种责任的区分,但是他的讨论实际上蕴含了这一点。这可以从他对平等理论的两种批

  尽管森在论文中没有承认他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也没有直接采用两种责任的区分,但是他的讨论实际上蕴含了这一点。这可以从他对平等理论的两种批判思路得出。首先,森对福利平等理论的批判是因为这种理论没有考虑人们的选择,也就是取消了个人责任。其次,森一方面强调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与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要优于福利平等,因为他们考虑了个人责任,即个人应该为其选择承担责任[48]。但另一方面又指责这两种理论并没有很好履行集体责任。即尽管这两种理论都考虑了人的外在环境的差别,但是忽略了人们可能具有的内在特征上的差别。这些东西都不是人为的,没有经过选择,而是天生的,属于一种运气范围,因此也是我们的平等理论需要予以抵消的。森认为,他的自由平等理论则考虑得更为全面,既考虑了人与人在外部因素上的差别,也考虑了人与人的内部差别。[49]从这里可以看出,森的理论明显具有运气均等主义的特色。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对自由似乎相矛盾的处理上可以得到支持。他一方面强调反事实性的自由,即不管人们是否对事情具有控制,人们还是自由的。但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们的真实选择所具有的作用,能动性自由与福利自由的区分就体现了这一点。这里森马上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什么时候一个人的真实选择对于自由是特别重要的,什么时候又是不重要的呢?森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是根据两种责任的区分,我们可以为之提供一种解释。当自由与集体责任相关的时候,我们更为强调所得到的东西,比如说没有疟疾的环境。但是当自由与个人责任相关的时候,那么我们肯定会强调个人的参与和控制,比如说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衣服与食物等,打算过何种生活,比如是做律师还是做医生等。

  如果笔者的理解没错,森确实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的话,那么他的理论就面临着运气均等主义者共同面临的困境。在笔者看来,绝大部分运气均等主义者承认了以下观点,森也不例外。第一,承认一种弱的康德式理想,即平等对待每个人,或者以德沃金的话来说,要给予每个人平等尊重与关切。[50]第二,他们不是某种独断式的完善论者(即使他们是拉兹意义上的完善论者也可以适用)[51],即不承认只有一种最好的生活可以过,至少承认有多种好生活,它们彼此是不相通约的,不相容的(但并不是不可共存于一个社会之中的)。[52]第三,他们强调自主选择对人们生活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第四,他们一般认为,人们只应该为他们具有控制的事情负有责任。换言之,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是如此划分的,即个人责任是一种控制性责任,而集体责任就是创造环境使得每个人只承担控制责任。第五,平等对待最终要以某种空间平等来体现。

  笔者已经在其他地方做了一定的论证,表明这前三个观点与后两个观点实际上是不相一致的。[53]这里只是简要勾画其大体思路。如果我们对每个人的平等尊重与关切只能以某种空间平等的形式才能体现,那么我们必须在众多空间中选择一种,无论它是资源、基本善,还是可行能力或福利。但是由于这种体现形式无疑强调数量而不仅仅是质量上的关系,那么我们必须能够找得到一个综合指数。但是这个综合指数必须对我们具有意义,而不只是为了一种能够比较的指数即可,比如说每个人拥有同样的某种石头即可。但是我们又承认社会里能够具有不同的善观念,且它们是不可通约的,也是彼此不相容的。同时,事物对于我们的意义是以善观念为根据来做出判断的,因此同样的东西对于具有不同善观念人来说就具有不同的意义。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排除了我们能够寻求到一种客观的综合指数的可能。不过,无论我们的特定的善观念是什么,我们都强调我们的自主选择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东西都直接跟我们的选择相关,包括我们的能力,资源与福利等。但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东西又都是我们无法选择的,比如说我们的智力、长相,家庭与国家等,这些东西对我们的影响与我们的选择所具有的影响在很多时候是无法分开的。也就是说,运气与选择是相伴而行的,它们的作用是无法分离的。因此,我们想创造一种人们只对其具有控制的事情负有责任的方法就只有否定一切选择的作用,而这正是人们在所看重的根本。由此,如果我们接受前三种观点,那么我们的平等尊重与关切既无法以平等的空间形式来体现,同时也不可能只接受控制性责任观。

  当然,这里的批判并不是对森理论的综合评价。尽管笔者认为森的自由平等观无法得到辩护,但他依然在理论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里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的,森实际上为诸多的平等探讨提供了一个框架,这就是“平等的空间”探讨。这一概括实际上奠定了很多平等之争,为我们清晰化自己的思路,弄清楚自己的立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同时,森的这种探讨使得我们对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正是他的这种探讨,使得运气均等主义与多元自由主义之间的内在矛盾得以彰显出来。这也正是本文所探讨的重点。

  第二,森对于可行能力平等的探讨完全可以脱离他的自由平等观来加以理解,从而能够很好的促进对这一点观点的理解,即如何才算是“对每个人给予了平等的尊重与关切”。由于篇幅关系,这里不做详尽论证,只是略为介绍。森对反事实自由的重视,森对机遇的重视,以及森对过程的重视,实际上展示了我们对于自主性关注必然会关注的三个方面。我们知道,自由主义预设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应该尽可能让人们按照他们自己的善观念去生活。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人本身具有形成、修改与调适其善观念的能力。罗尔斯很清楚地表达了这点:“给定正义的背景制度和在所有公平份额基本善(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的条件下,公民能够根据他们能够合理期待的与根据对某种事情的正义的限制来调整他们的目的与抱负”[54]。第二,个人必须生活在这样一种环境中,这个环境允许个人做出自主性选择,他能够具有机遇来实施其善观念,这更多地是在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是森的过程层面所强调的。第三,个人必须具有得到资源的机会,必须具有真实的可选项。这是森强调的自由的机遇层面。

  从这个视角来看森的论述,笔者觉得森的理论更有意义。我们强调非选择的结果,因为这正是制度应该为我们所提供的,那就是过我们自己生活的合理条件,包括让我们得到形成与发展自己善观念的各种能力。这种条件本身不一定需要我们的参与,并且有的在理论上就是我们无法参与的,因为我们每个人有个无法参与很多事情的成长与发育期。显然,这些东西,包括森所说的无疟疾传染源的环境也是重要的,因为这些条件是我们做出选择的重要的背景条件。森也明确提出,这种反事实意义上的扩展是有限制的,像我们选择穿什么衣服等很多东西就不能采取这种思考方式。同样,他也明确提出我们制度选择或者说度量平等时,更多只能是根据福利自由而不是能动性自由[55],这也完全可以用此来加以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说,我认为他的所谓的福利自由,包括贫穷指标的意义,都是在为我们提供选择的背景,正如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所要做的事情是一样的。[56]实际上,我认为森对自由与平等的讨论正是对这点的理解上贡献良多:我们的正义制度应该如何创造出这样的合理条件,即它能够让人们得到培养、发展与运用个人理性能力的合理空间,从而让人们尽可能地按照他们自己在这种正义环境下形成的善观念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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