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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下)(8)

2015-12-11 01:23
导读:对于儒家思潮来说,上述怪圈之所以难以消解,原因就在于: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无论是真正确立个体性,还是彻底实现社会性,都必然要求在不同程度


对于儒家思潮来说,上述怪圈之所以难以消解,原因就在于: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无论是真正确立个体性,还是彻底实现社会性,都必然要求在不同程度上超越特殊的血亲团体性;然而,孔子和孟子却将血亲情理视为不能超越的至上本根,并且以此作为儒家思潮所特有的基本精神,从而使个体性和社会性在根本上从属于血亲团体性,甚至认为在血亲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社会性发生对立冲突的情况下,也不应该超越血亲团体性的特殊性,而只能够否定个体性和社会性。依据儒家思潮区别于其他思潮的这种独特精神,当然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结果,一方面,倘若儒家思潮坚持以血亲情理的本根至上作为自己的基本精神,它就无法实现它真心希望实现的个体性和社会性,而只能是落入到血亲团体性之中;另一方面,倘若为了实现个体性和社会性而超越血亲团体性,又会从根本上否定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意义地位,从而导致儒家思潮失去自己的立足根基,以致不可能再作为儒家思潮继续存在。
诚然,对于孔子和孟子在人的存在问题上并没有真正达到个体性和社会性这一点,我们不必苛求古人。毕竟,他们所处的那个社会历史时代的宗法礼制结构,主要就是呈现出了血亲团体性和宗法团体性的鲜明特征,并没有特别凸显普遍性社会关系或是个体性自主关系的独立意义。就此而言,以孔子和孟子为主要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潮所陷入的两种团体性,正是先秦社会的宗法礼制本身所能够达到的"社会性"。此外,进一步看,他们之所以会赋予血亲情理以本根至上的意义地位,也拥有相当充分的理由根据。毕竟,在人的存在中,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本来就是一种最自然、最深层、最强烈的情感活动,以致在原始氏族社会中,它在维系人际关系方面就曾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纽带作用。孔子和孟子强调血亲情理具有本根至上的意义地位,主张"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从人性论的角度看,所依据的主要就是这一理由。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不过,我们也不能由于这些原因就一味地拔高古人,认为以孔子和孟子为主要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潮已经真正确立了"仁者爱人"的社会性普遍理想或是"为仁由己"的个体性自主自律,以致表现出了一种群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并且,严格说来,孔子和孟子在理论上自觉地坚持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没有能够真正达到人的存在的个体性和社会性、而陷入血亲团体性这一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上所述,同样处在先秦宗法礼制的社会历史氛围之中的杨朱和墨子,由于没有把血亲情理视为本根至上的最高原则,就至少是在理论上确立了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并且还因此受到了儒家思潮的猛烈抨击。

更重要的是,由于儒家思潮在中国文化传统中长期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它的这种血亲团体性特征对于历史上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整体性存在还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作用,乃至在一些方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效应。

首先,由于儒家思潮特别注重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在历史上中国人的现实存在中,不仅血亲团体性一直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而且其他类型的团体性(如宗法团体性、乡里团体性、朋友团体性等等)往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在这些团体性的存在中,情感因素、尤其是血缘亲情的因素,也总是发挥着积极深刻的凝聚作用,凭借其特有的强大亲和力,维系和巩固着它们的稳态结构。

其次,由于儒家思潮特别注重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在历史上,中国人的个体性存在长期受到了严重的压抑,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并且,与人们通常认为的相反,这种压抑实际上主要不是来自儒家思潮所肯定的普遍社会性,而是来自它所强调的特殊团体性(尤其是血亲团体性和宗法团体性),集中表现在:为了维护"有父有君"的至高无上,而对人们的自我意识、人格独立和个体自由的正常发展加以束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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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儒家思潮特别注重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在历史上,中国人的普遍社会性存在也同样长期受到了严重的压抑,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并且,这种压抑同样主要是来自儒家思潮所强调的团体性(尤其是血亲团体性)。这一点集中表现在:中国人不仅在伦理生活的领域内常常表现出特别重视团体性的家庭私德、却相对轻视普遍性的社会公德的倾向,而且在法律生活的领域内也往往表现出将团体性的亲情友情等等置于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之上的倾向,认可甚至从事那些"理无可恕、情有可原"的行为举动,以致难以真正确立达到了普遍社会性层面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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