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2)
2016-07-18 01:00
导读:3.有法不依管理混乱。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的。但是,当时的县财税局领
3.有法不依管理混乱。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的。但是,当时的县财税局领导违法改变一般纳
税人的认定条件,提出了“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变成了“上了车
,不买票”,对于一般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没有认真审查,致使许多不合格的“皮包公司
”等混入其中;同时,一些财税所还违反规定,私自“送票上门”,根本不按照发票要“
验旧换新,限量限额,审核报批”的规定办理,从而为发票犯罪埋下了隐患。
4.只看小利不顾大局。县里的有关部门在当时提出了无视国家税法的“优惠政策”,
即凡在县小区办企业者,增值税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这种典型的“低税竞争”
在遭到批评后被迫停止(注:低税竞争是税收领域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国家
之间、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都可能会发生低税竞争的问题。目前,一些国家,
如欧盟等已经认识到低税竞争的危害,并通过国际税收协调来解决各国税收政策上的差异
问题。但是,国内的低税竞争也是值得重视的。)。但是,县财税局依旧实行所谓“保底
征收”,指示下属的财税所对外地的企业要“政策上放宽”,“可以适当地打点擦边球”
。这不仅给全县的财税系统造成了严重的思想混乱,而且也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
的损失,是典型的只看小利,不顾大局的行为。
5.公然违法包庇犯罪。在金华县的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在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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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会对虚开发票已作出专门决定的情况下(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曾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该《决定》对于打击当时十分猖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
该《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
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在外地办案人员已追查到金华县是虚开发
票的源头的情况下,县财税局的领导仍然采取“就事论事,就地消化”的原则,设法争管
辖,大事化小,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6.以权谋私腐败严重。金华的虚开发票犯罪分子之所以能长期逍遥法外,还与执法、
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员的严重腐败密切相关。县财税局稽查大队、县检察院等均有直接的重
要负责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助纣为虐,不仅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甚至还多次直
接筹划、教唆虚开发票。
上述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意识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执法问题、腐败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当然需要进行综合治理,但也确实在相当程度
上与财税法有关。要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财税法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强化。为此,
有必要从财税法的角度,来分析上述问题的发生和解决。
二、从“金华税案”看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