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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7)

2016-07-18 01:00
导读:此外,财税法制的补缺和完善,在一定意义上还有赖于财税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 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因为财税政策等毕竟是财税法的

   
   此外,财税法制的补缺和完善,在一定意义上还有赖于财税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
  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因为财税政策等毕竟是财税法的重要立法前提。事实
  上,目前的财税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恰恰起着直接的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些政策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同与之相配套的各类体制的约束程度密切相关。

 二、从“金华税案”看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缺失
   
   “依法治国”已经被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崇尚法治的人们的
  共同愿望。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至少在各个重要领域都要有法可依,因而在关乎国
  泰民安的财税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尤为必要。事实上,我国的财税法制建设虽然较过去有
  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缺失和不足,“金华税案”中暴露出的诸多即与此直
  接相关。“金华税案”在形式上是一个刑事案件,但其中暴露出的上述问题,却非常具有
  典型性、普遍性,因而在其他地区同样有发生类似“税案”的可能性。而这些问题的存在
  ,恰恰是由于在财税领域的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失,两者之间存
  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有必要结合“税案”中暴露出的问题,来探讨我国财税法制
  建设的缺失。
   (1)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利益分配关系,它主要由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来调
  整。但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法是非常不完善的,不仅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且在各类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法上都几近空白,特别是分税制、转移支付制度等尚无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加以确立
  ,更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事实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古今中外都是至为重要的,它
  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的兴衰荣辱,如此重要的关系不通过法律来加以
  调整,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缺失。这也许是因为法律更倾向于所谓的“法律规则”
  模式(注:美国学者马太(Ugo 
   Mattei)在其论文“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中,将法律模
  式分为职业法律规则、政治法律规则和传统法律规则三种,并认为中国虽然属于传统法律
  规则模式,但是更倾向于政治法律模式。参见沈宗灵先生对该文的评介,载于《中外法学
  》1999年第1期。)。 
   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在后面还将作重点。
   (2)关于财税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加强财税法制建设, 
   是提高人们的财税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一些重要的财税立法都没有,或者仅靠
  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支撑,就不仅不合乎至为基本的“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保
  留原则”等方面的要求(注:参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
  国财政出版社1989年版;以及拙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1996年第6期
  。), 
   从而可能构成对国民财产权利的侵犯,而且也不利于人们去认识、了解、掌握、运用
  财税法,当然无助于提高其财税法律意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财税法律形同虚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设,缺乏作为公法、强行法应有的刚性,则会使人们对财税法律作出不良的评价,当然也
  无助于法律的遵从,会使守法的意识更加淡薄。可以说,财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是最
  为突出的问题,是财税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但是,目前恰恰是立法不足,执法
  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在财政法方面,只有一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预算法》,
  而对于国债法、转移支付法等,甚至连一部作出全面规定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在税法方面
  ,仅有三部法律,而大量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严格说来,这是有背于公认
  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至于执法方面,问题就更为突出和普遍,这就是下面要谈到的依法办
  事的问题。因此,如何大力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使财税领域
  真正实现法治,使财税活动真正深入人心而不是令人“内心逆反”,从而全面提高财税法
  律意识,还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
   (3)关于依法办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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