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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6)

2016-07-18 01:00
导读:弥补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不仅要实现财税法体系内部的协调、配套,而且也要使财 税法体系同其他法律或制度相配套,因此,这种补缺在总体上是一个

   
   弥补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不仅要实现财税法体系内部的协调、配套,而且也要使财
  税法体系同其他法律或制度相配套,因此,这种补缺在总体上是一个系统工程。之所以如
  此,是因为财税与财税法的极端重要,以及财税、财税法同其他领域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事实上,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已被称为“税收国家”,国家离开了税收或者整个财
  政,就须臾不能生存。不仅如此,在国家能力(国家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中
  ,汲取财政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国家能力,如宏观调控能力、合法性能力以及强制
  能力,都离不开汲取财政的能力(注:见前注引王绍光、胡鞍纲著,第3页。)。 
   目前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相对较弱,与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的相对较低直接相
  关。
   
   要研究财税制度的重要性,就必须从财税制度对国家、社会变革的重要作用入手。从
  上看,财税问题始终是国家存续的十分重要的因素。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希
  克斯、诺思等都曾进行过深入的研究。例如,熊彼特认为,从国家财政入手,对于研究社
  会发展的转折点十分重要,并且,社会的转折总是包含着原有的财政政策的危机(注:这
  是熊彼特在1918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税收国家的危机》中所阐述的观点。他认为,研究财
  政的历史能使人们洞悉社会存在和社会变化的,认识到国家命运的推动力量。他强调
  ,财税与现代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以致于可以把现代国家称为“税收国家”。财税
  不仅有助于国家的产生,而且还有助于其发展。它使国家可以渗透到私人经济中,并扩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对私人经济的管辖权。)。该观点表明,财政政策的危机是同社会的转折联系在一起的。
  希克斯指出,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就是由于财政原因,西欧国家因战争所导致的财政压力
  催生了现代税制和体系的建立(注:这是希克斯在其1969年出版的《经济史》中
  所提出的观点。该书的中译本已于198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而诺思的研究则表明,
  国家解决财政压力的对策,将决定一国经济的兴衰。上述学者研究的综合性的结论是,财
  政压力决定改革的起因和路径,凡是重大的改革,都有财政压力的背景。
   
   上述观点已被学者概括为“熊彼特—希克斯—诺思命题”,其基本逻辑是,如果说国
  家的目标总是要追求合法性(legitimacy,或译为“义理性”)的最大化,即总是出现时
  ,国家为了保持其合法性的水平,就只能主动调整政策,进行改革(注:参见前引何帆著
  ,第2页。)。 
   这种认识对于完善财税法制是非常有意义的。
   
   中国的不同级次的政府或者某些地区的政府正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财政的压力,这些压
  力会推动制度变迁。事实上,我国正是基于当时的数字背后的财政压力才实行了举世瞩目
  的改革开放,并由此推动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财政压
  力可以推动制度变迁,但诚如上述诺思的研究,对于财政压力必须采取正确的对策,不同
  的政策会产生影响深远的截然不同的后果(“金华税案”的发生使金华县的经济元气大伤 中国大学排名
  即为例证)。因此,国家在应对财政压力时,必须考虑如何制定正确的财政政策,完善相
  应的财税法制,进行“良性”的制度变迁,形成能够把国家和民族引向繁荣昌盛的“善法
  ”这应当是财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
   
   上述关于财税以及相应的财税法的极端重要性表明,财税法制建设是整个法制建设的
  十分重要的一环,它与各个相关的领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同时还应注意:财税法制建设
  的补缺,不仅是财税法体系内部的诸多漏洞的弥补,缺弊的匡正,而且还应是财税法体系
  同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的协调互补,同其他制度、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的衔接和协调
  。事实上,在“金华税案”中存在的诸如地方保护主义、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腐败
  严重等问题,并不是单靠财税法等任何一种法律所能够解决的,甚至并不是单靠法律所能
  解决的。因此,在解决上述问题以及其他现实的财税问题方面,既要看到财税法制建设的
  重要性,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上述诸多问题是需要包括财税法在内的诸多法律的综合调
  整才可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相关法律之间有磨合和调试,财税法制的完善可能也能也会
  同时牵连到其他法律的完善,因此,是一个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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