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4)
2016-07-18 01:00
导读:以上结合金华税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探讨了现行的财税法制建设所存在的缺失( 注: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及由此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大大地增加了监督的
以上结合“金华税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探讨了现行的财税法制建设所存在的缺失(
注: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及由此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大大地增加了监督的成本,这仅从“
金华税案”的处理所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上就能够感受到。)。这些问题实际上是财
税法应当解决的一般性问题。从“问题定位”的角度,来寻找法制建设本身存在的问题,
是本文分析问题的一个路径。通过解剖“金华税案”这个麻雀,有助于分析财税法制建设
的一般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以往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往往是未受到充分重视的。为
此,基于上述财税法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财税法制建设的各类缺失的弥
补问题。
三、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的弥补
财税法制建设需要弥补的缺失甚多,在此仅着重谈两,一个是财税法对于中央与
地方之间的关系(即财税体制关系)的调整问题,一个是完善财税法制所需要的系统
观念的问题。
(一)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对财税法制建设的要求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一直都存在、但在许多部门法学都鲜有的问题。
实际上,这个问题应当在宪法、财税法等领域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央与地
方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以往普遍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这种关
系的典型描述和体现。按照博弈论的原理,在相关的财税立法上,同样会存在中央与地方
“讨价还价”式的利益分配或利益之争,表现为地方同中央分权、分税等(注:参见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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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胡鞍钢:《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页以下,
有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和规则”的论述;以及何帆:《为市场立
宪——当代中国的财政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以下,
有关“中央与地方的博弈”的论述。)。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中央应当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这也是一个国家有效地实施宏
观调控所必须的。而国家要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就必须手中握有大量的财政收入,尤其
是要能够掌握大量的税收收入。同时,如同中央政府要提供全国性的公共物品一样,地方
同样也要提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因而同样需要有相应的财政收入。为此,中央和地方进
行事权、财权、税权方面的划分,就是非常必要的(注:关于财政分权问题,有许多著名
的经济学家都曾经进行过深入的研究。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勒(G
Stiglel)对于政府存在的合理性的研究、布坎南(J Buchnan)的分权“俱乐部”理
论、以及奥茨(W
Oates)对于财政联邦主义的研究等。可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
上海三联书店等1995年版,第338~343页)。实行分税制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从国家的角
度说,当然应当在中央一级集中更多的收入;从地方的角度说,也应当有足够的收入。现
在的矛盾就是有限的资源应当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公平、有效的分配。因此,需要
有相应的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来从法律上解决上述的分权问题。事实上,我国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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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尚不彻底,同时,在宪法上和财政法上又都缺少有关分配中央与地方的权益的明确
、具体的立法,从而带来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着力建立
和完善财政体制法。
在“金华税案”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值得重视的。金华县为了保护本地的利
益和促进本地的“”,不惜牺牲国家税收利益,公然违反税法搞“低税竞争”和“以
票引税”,这实际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财税领域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