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8)
2016-07-18 01:00
导读:我国目前突出地存在着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这种混乱主要是导因于财税领域的失 范和失序。例如,国家的财税法极易被地方性的土政策或者领导的意见
我国目前突出地存在着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这种混乱主要是导因于财税领域的“失
范”和“失序”。例如,国家的财税法极易被地方性的“土政策”或者“领导的意见”等
所取代,或者被以其他方式扭曲执行;地方政府长于“搭车收费”,或者随意减免,等等
,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财税环境”下,公众的财税法律意识也就可想而知了。不
能够严格按照财税法的有关规定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是现行财税法
制建设的突出的缺失。此类问题必须通过各类配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各类法律的综合调
整等,才能得到全面解决。
(4)关于腐败问题。
财税法制建设虽然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唯一途径,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当前
腐败问题的突出存在,同某些领域里的财政投入不足、财税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等有着
密切的关系。因此,除了应重视从人自身的角度,从根本上去解决“内生性”的腐败问题
以外(注:其实,全面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平,特别是官员的道德水平是非常重要的。法律
是最低水平的道德,如果法律都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则更高层次的道德水平就更是无从
谈起。因此,如何不断地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使人们靠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去防杜腐败,
这可能比一般性的政治和法制宣传都重要。),也应注意从财税法制建设、加大财税
投入、保障基层所需的基本的财政资金等方面,从外部去促进腐败问题的解决。但是,目
前的财税法律建设显然不能适应这一要求。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以上结合“金华税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探讨了现行的财税法制建设所存在的缺失(
注: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及由此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大大地增加了监督的成本,这仅从“
金华税案”的处理所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上就能够感受到。)。这些问题实际上是财
税法应当解决的一般性问题。从“问题定位”的角度,来寻找法制建设本身存在的问题,
是本文分析问题的一个路径。通过解剖“金华税案”这个麻雀,有助于分析财税法制建设
的一般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以往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往往是未受到充分重视的。为
此,基于上述财税法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财税法制建设的各类缺失的弥
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