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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3)

2016-07-18 01:00
导读:依法治国已经被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崇尚法治的人们的 共同愿望。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至少在各个重要领域都要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已经被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崇尚法治的人们的
  共同愿望。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至少在各个重要领域都要有法可依,因而在关乎国
  泰民安的财税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尤为必要。事实上,我国的财税法制建设虽然较过去有
  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缺失和不足,“金华税案”中暴露出的诸多即与此直
  接相关。“金华税案”在形式上是一个刑事案件,但其中暴露出的上述问题,却非常具有
  典型性、普遍性,因而在其他地区同样有发生类似“税案”的可能性。而这些问题的存在
  ,恰恰是由于在财税领域的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失,两者之间存
  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有必要结合“税案”中暴露出的问题,来探讨我国财税法制
  建设的缺失。
   (1)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利益分配关系,它主要由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来调
  整。但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法是非常不完善的,不仅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且在各类立
  法上都几近空白,特别是分税制、转移支付制度等尚无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加以确立
  ,更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事实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古今中外都是至为重要的,它
  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的兴衰荣辱,如此重要的关系不通过法律来加以
  调整,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缺失。这也许是因为法律更倾向于所谓的“法律规则”
  模式(注:美国学者马太(Ugo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Mattei)在其论文“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中,将法律模
  式分为职业法律规则、政治法律规则和传统法律规则三种,并认为中国虽然属于传统法律
  规则模式,但是更倾向于政治法律模式。参见沈宗灵先生对该文的评介,载于《中外法学
  》1999年第1期。)。 
   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在后面还将作重点。
   (2)关于财税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加强财税法制建设, 
   是提高人们的财税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一些重要的财税立法都没有,或者仅靠
  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支撑,就不仅不合乎至为基本的“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保
  留原则”等方面的要求(注:参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
  国财政出版社1989年版;以及拙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1996年第6期
  。), 
   从而可能构成对国民财产权利的侵犯,而且也不利于人们去认识、了解、掌握、运用
  财税法,当然无助于提高其财税法律意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财税法律形同虚
  设,缺乏作为公法、强行法应有的刚性,则会使人们对财税法律作出不良的评价,当然也
  无助于法律的遵从,会使守法的意识更加淡薄。可以说,财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是最
  为突出的问题,是财税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但是,目前恰恰是立法不足,执法
  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在财政法方面,只有一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预算法》,
  而对于国债法、转移支付法等,甚至连一部作出全面规定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在税法方面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仅有三部法律,而大量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严格说来,这是有背于公认
  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至于执法方面,问题就更为突出和普遍,这就是下面要谈到的依法办
  事的问题。因此,如何大力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使财税领域
  真正实现法治,使财税活动真正深入人心而不是令人“内心逆反”,从而全面提高财税法
  律意识,还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
   (3)关于依法办事的问题。 
   我国目前突出地存在着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这种混乱主要是导因于财税领域的“失
  范”和“失序”。例如,国家的财税法极易被地方性的“土政策”或者“领导的意见”等
  所取代,或者被以其他方式扭曲执行;地方政府长于“搭车收费”,或者随意减免,等等
  ,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财税环境”下,公众的财税法律意识也就可想而知了。不
  能够严格按照财税法的有关规定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是现行财税法
  制建设的突出的缺失。此类问题必须通过各类配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各类法律的综合调
  整等,才能得到全面解决。
   (4)关于腐败问题。 
   财税法制建设虽然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唯一途径,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当前
  腐败问题的突出存在,同某些领域里的财政投入不足、财税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等有着
  密切的关系。因此,除了应重视从人自身的角度,从根本上去解决“内生性”的腐败问题
  以外(注:其实,全面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平,特别是官员的道德水平是非常重要的。法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是最低水平的道德,如果法律都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则更高层次的道德水平就更是无从
  谈起。因此,如何不断地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使人们靠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去防杜腐败,
  这可能比一般性的政治和法制宣传都重要。),也应注意从财税法制建设、加大财税
  投入、保障基层所需的基本的财政资金等方面,从外部去促进腐败问题的解决。但是,目
  前的财税法律建设显然不能适应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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