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体制60年:演进、运行与优化(2)
2016-08-05 01:09
导读:二、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分析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论支撑 1、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经济学家从公共品供一变”的办法改变财力分散和宏观失控
二、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分析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论支撑
1、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经济学家从公共品供一变”的办法改变财力分散和宏观失控题目,但由于“左”倾思想泛滥,决策失误,难于奏效。
由于在财政体制上开始转向较为集中的财政治理体制,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时期的集中财政体制有所不同,即集中当中有分散,集中公道,分散适度,该紧的紧,该松的松,因此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国民经济逐渐恢复了生机。给的有效性与效率的角度研究分权题目。不过,他们在具体分析路径的选择上各有特点。财政分权理论有蒂布特(c·M·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麦圭尔的“动态模型”、施蒂格勒(George Stigber)关于最优分权模式的“菜单” (“MENU”)、奥茨(Wallace E Oates)的分权定理、特里希(Ricard wTresch)的偏好误识理论以及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等。
此外,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创新理论、信息经济学的有限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均衡理论、有限理性理论、非均衡分析原理和阿罗不可能定理(中心政府不可能根据全体国民的偏好而制定政策,而地方政府却相对轻易)等,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均有一定的解释力。
2、中心与地方关系的协调。中心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体系,它包含中心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及背后隐躲着的利益关系。其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是中心与地方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是中心与地方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化、法制化。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中心与地方关系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普遍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任何实行层级制治理的国家所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1)中心与地方关系的目标。政治学研究和国内外实践表明,构建新型的中心与地方关系的目标是建立一种“中心集权——地方分权有机结合的混合体制”,稳步推进国家与社会分权,并实现政治体系内部权力分配的集分平衡、权能平衡与动态平衡,通过制度创新,发挥“两个积极性”,进而实现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双赢,并以法律形式使这种权力关系制度化、法制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心政府向省级政府放权的同时,省级政府也有步骤、有计划地向下级政府放权,使下级地方政府从单纯的上级地方政府的代理人,转化为更多地代表当地利益,变成了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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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心与地方关系的实质。权力总是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政府是解决社会矛盾和人类事务的组织,为完成政府各自的职能,就应赋予政府一定的财权。中心与地方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主要源于自身的权能不对称,故中心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权力和职能关系,而财权划分的实质是税权,税权划分自然是处理好中心与地方关系的关键点。 (3)集权分权的矛盾与整合。中心与地方关系的表象是中心与地方之间权力的纵向划分,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集权和分权的矛盾,这是各国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困难。中心与地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差异性是客观并存的,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中心与地方的关系可看作是利益和权力分配过程中的“零和博弈”关系。经济体制的转型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追求的主观条件,分权改革又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追求的客观条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中心政府之间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政策冲突就在所难免。因此,必须加强中心政府的政治权威,对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加以修订,以保证国家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3、税权划分的因素与模式。税权是指主权国家有关课税权利的总称,即通常所说的税收管辖权。从广义角度讲,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从狭义角度讲,税权仅指税收执法权。
(1)税权划分的决定因素。税权划分包括纵向划分,即税权在中心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这种划分要遵循“同一领导,分级治理”和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横向划分,即税权在国家机构的立法、执法和***分之间的划分,这种划分应遵循“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