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体制60年:演进、运行与优化(5)
2016-08-05 01:09
导读:(2)划分收进效率较低。具体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为获得税收返还并参与增量分成,不得不寻求上利大税高的产品或投资高税收的项目;二是由于营业税属
(2)划分收进效率较低。具体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为获得税收返还并参与增量分成,不得不寻求上利大税高的产品或投资高税收的项目;二是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源,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第三产业(除商品流通业),轻易引起总体产业结构新的失衡;三是分税制改革的某些缺陷引起各产业结构内部新的比例失衡,如地方为增加来自地方企业的所得税收进,会倾向于发展轻加产业,从而固化甚至加重基础产业与轻加产业已有的结构矛盾等。
(3)地方主体税种缺位。从形式上看,划回地方的税种不少,但大都是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的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等较大宗的税种形式上划为地方税,但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分的相关税种仍需上缴中心,故这些税种实际上具有共享税性质。由于地方税形不成规模,且具有税种多、税基小、本钱高、难度大、收进少的特点,很难保证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力需要,也难以保证地方税体系的正常运转。
4、税权集中与错位。主要表现在:
(1)立法权限过于集中。我国的税权划分过于集中在中心,而忽略分级治理,不仅有违公道划分税收治理权限的国际惯例,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国情。从而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调控配置区域性资源,以及地方税收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引发了国、地两个税务系统的征管摩擦和矛盾,使中心某些税收立法流于形式,这显然违反了分税制的初衷,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国、地税部分合谋,发生混税、混库、征“探头税”等题目,出现“下有对策”式的反抗现象。
(2)征收权限划分错位。属于地方税税种在原则上应由地方征收却交国税局征收,使责任和权力脱节,不仅造成征收范围的错综交叉,操纵中矛盾百出,而且可能导致地方收进的流失。此外,由于地方税务部分只是业务上受上级税务部分领导,因而地方政府不均衡地对税务部分的投进,加之地税系统管辖范围广、征管难度大、税额小等因素,导致税收增收积极性下降。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治理权限不够规范。一些税收治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在操纵上矛盾较大,集中表现在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上。按分税制规定,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既有中心收进,又有地方收进,但对其税收治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在征收治理中国、地两局相互扯皮、拆台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不征、漏征、少征的现象。
(4)缺少职权制衡机制。对中心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缺乏宪法约束,特别是限制中心滥用职权单方面改变这种“游戏规则”的机制尚未建立。如所得税的分割比例缺乏科学论证。 三、优化现代新型公共财政体制
(一)优化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
1、重新划分省级的行政区划。根据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地理环境的主要特点,重新划分省级区域,缩小省级区划,增加省级单位,如海南省的成功设置。这既有助于形成强有力的中心一级调控体系,又能使省级充分行使自主权,进步政府效能。此外,对个别省会城市或政治与经济影响巨大、人口众多的大城市,可以考虑从省一级政府管辖中剥离出来,或提升为副省级(如大连市的设置等),或变成直辖市(如重庆市的设置)。
2、公道划分事权与收支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加快,人们需求的多元化,消费观念、结构和质量以及需求档次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已由传统的物质产品消费转向精神产品的需求,加之***呼声、分权化改革,使现代国家政府职能日益膨胀。一般而言,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实现收进公平分配,涉及国家利益、受益范围普遍的事权和财政收支权限应主要划回中心政府;配置资源、区域范围受益明显的事权和财政收支权限应主要划回地方。
3、坚持适当下放财权的方向。由多种方式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转为现行分税制是我国建国以来财政体制改革的巨大进步,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目标的重要保证。但因历史上的不公平,导致分税制是造成地方财力不堪重负、违规收取土地出让金(卖地财政、卖资源财政)题目的主导因素之一,而下放财权还是未来一定时期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