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风险投资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思路
2017-08-24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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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和特点 (一)我国创业
一、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和特点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回顾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风险投资在我国尚处于萌芽状态,风险投资的概念也是随着对高新技术发展产业发展的而引进的。1984年,国家科委(即部前身)针对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新技术革命与我国的对策”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建议。1985年,专家们的研究成果被吸纳到当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该文件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这是我国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创业投资的概念。 第二阶段为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这一时期内,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主体为具有政府背景的科技投资公司。地方政府(大部分是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先后成立了20多家科技投资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的科技经费,投资对象主要为高新技术,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担保、债权(贷款)、股权等,相应的回报方式也包括了手续费、利息、分红、股权转让或回购等。这些科技投资公司的设立不仅改变了政府科技经费使用的单一模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探索和推动了我国整个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1996年,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批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其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这是我国首次将创业投资这一概念纳入条款。 第三阶段始于90年代末。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第五届政协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创业投资体系的提案,即一号提案。为创业投资的起步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此后,我国的创业投资形成了一股新的热潮,一大批创业投资机构纷纷涌现出来。 (二)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和进展 1999年以后,我国创业投资有了较快发展。一项2001年10月完成的调查表明,我国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各类投资机构已经达到了250家左右,管理的创业资本约为400亿元左右,其中政府资金所占比重约为34%。尽管我国的创业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来源还十分有限,但创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初现端倪。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信息(41%)、生物医药(17%)、光机电一体化(6%)、新材料(8%)等快速发展领域。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1)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资金基本上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经由国有独资公司安排。1999年以前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机构,基本采取这种模式。在此次调查中,这类机构约占19%。(2)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1999年以后成立的有政府背景的机构,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这种方式。在此次调查中,这类机构约占20%。(3)内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资金不含地方财政或国有独资公司提供的资金,1999年以后这类机构正在迅速壮大,正逐步成为行业中的主流。内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在当年全部机构中所占比重正日趋增加。在此次调查中,这类机构约占34%。(4)外资设立的投资机构。在此次调查中,在已经反馈信息的机构中,有外资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约占10%。(5)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三)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缺乏对创业投资内涵的认识,有创业投资之名,无创业投资之实。创业投资与一般投资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它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以外,还能够提供一般资本所不具有的
企业管理、人才、市场及后续融资等方面的附加值服务,使投资对象得以迅速、健康的发展。而目前我国的一些创业投资机构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实际上尚属于传统的投资公司形态,并没有能够为投资对象提供具有创业投资特点的这样一种投资。 2.创业投资人才严重短缺,创业投资家和职业经理人队伍尚未形成。创业投资事业实际上是一项人的事业,没有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的人才,创业投资的各个环节都难以顺利进行。一名合格的创业投资家不仅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而且还应具有金融和管理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创业或企业管理的亲身经历和创业投资基本过程的实际经验。而目前在我国掌握创业投资技巧的管理人才还较为稀缺。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的缺乏,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一个人才因素。一个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不仅可以帮助一个创业企业尽快提升其管理水平,而且往往可以成为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投资协议的达成并增强投资者对投资企业实现投资目标的信心。 3.创业者或技术持有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价值取向的错位,形成缺钱与缺项目并存的现象。由于大部分的创业者是科技人员出身,往往只强调技术本身的先进性,缺乏对市场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对自己的企业或技术评价过高;还有的创业者把企业视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急功近利,贪恋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而创业投资家看中的不仅仅是技术,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管理水平、市场前景、持续创新能力和潜在的成长性,这就造成了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价值定位的分歧,增加了谈判的难度,延缓了投资进程,甚至贻误了一些投资机会。 4.法律和资本市场不健全,创业投资机构组建和创业投资资金筹措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撤出渠道不畅。我国目前尚未有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大部分的创业投资基金都是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的,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采取实缴资本制,使得我国创业投资机构不能像国外机构那样采取承诺制筹集资金。撤出机制是创业投资体系的核心机制,而健全的资本市场是保证创业投资资金得以退出并实现有效循环的重要前提。由于目前创业板市场启动放缓,导致相当一批投资机构开始持币观望,使得原本激发起来的投资热情大为减弱。 5.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环境问题。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转型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的阻碍,诸如法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大等等。这一方面造成了创业者担心自己的技术和相应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对投资者心存芥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整个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企业本身的信用都缺乏客观、完善的评判依据,更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