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与交通管理关系及相关政策研究(8)
2017-09-03 01:26
导读:二是改革后无法达到银行对贷款资金担保的要求。湖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贷款是通过交通规费资金(即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担保取得的,
二是改革后无法达到银行对贷款资金担保的要求。湖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贷款是通过交通规费资金(即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担保取得的,这种担保是以贷款主体(省交通厅、省公路局)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为基础的,一旦银行存款余额为零,银行无法从交通部门银行账户上扣本扣息,担保将无法履行,从而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降低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的贷款信誉度。如果用于担保的规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要想继续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就会导致银行存款账户主体的变更(由交通变为财政),银行可能会要求省财政厅行使担保职能,而行政单位是不能提供担保的,那么交通建设资金的筹措将很难解决,特别是路网工程的贷款无法筹集。
三是改革后无法满足银行对信贷资金监管的要求。以收费还贷公路为例,银行在公路建设期的贷款投入,要通过公路营运期的通行费收入来实现投资收益,但根据国家的收费政策,这部分收入属于预算外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按照以前的资金拨付方式,银行可以对财政返回的通行费现金流进行监管,如果实行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全部资金不通过贷款银行的现有账户,存留在国库或基层用款单位,因而商业银行是无法对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从而无法对各自的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四是对银行信誉评级的造成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贷款期限等是根据贷款单位的信誉确定的。一直以来,湖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信誉等级都是AAA级,如果实行彻底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账户上没有银行存款余额,没有资金的现金流量,银行信誉评级的许多指标可能会为零,这将会严重影响银行对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信誉评级,从而严重影响贷款规模和期限,不利于交通建设的筹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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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交通系统现有核算体系的影响
交通部门点多线长面广,情况复杂,所管辖的业务和范围也较大。湖北省交通行业,从主要业务方面,有交通规费的征收,有公路水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有道路运输和安全的管理,还有工程质量的监督等;从管理范围方面,有厅机关本身,厅直属业务局和厅直单位,市州县交通、公路、运输、征稽、港航系统,这么庞杂的系统没有一个完善的核算体系和办法是很难想象的,因此湖北省交通系统根据国家目前有关财经制度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形成了一套健全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省交通厅作为全省交通部门规费资金的收支一级核算主体,对全省各项交通规费的收支进行核算,全面反映交通系统的总收入和总支出;交通厅厅直二级单位分别对本单位及系统规费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各市州县基层单位则分别对本单位规费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因各级交通部门是独立核算单位,这种核算体系能较全面地反映整个交通部门和各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收支全貌,有利于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全面反映会计信息。近些年来由于有这一整套的会计核算系统作保障,湖北省交通厅目前尚未发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将会对交通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形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既不能全面、及时反映交通部门的收支情况,也不利于资金的监管和核算。主要表现为:
(1)目前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针对行政单位和完全的事业单位,其会计核算体系要么按照行政单位执行,要么按照事业单位执行,有其固有的体系。而交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单纯的行政和事业单位,是既有行政单位,又有事业单位,属性上无法分开,发生业务时,究竟应该怎样进行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使交通部门无章可循。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在进行具体核算时,若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一级单位对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的拨款将由财政直接拨付,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基层用款单位后,在会计核算上只给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一联“入账通知书”备查,此联不能作为收支核算的账务处理依据,只能作为备查账,这样一方面造成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账收支无法平衡,会计核算不全面,另一方面影响了资金的及时监控;若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一级单位对二级单位的拨款将由银行直接通过二级单位零余额账户拨付,一级单位将无依据进行收支的账务处理,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支出业务无法在一级单位财务账上反映,这样也会造成一级预算单位的财务账收支无法平衡,更不利于一级单位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