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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财税政策研究(3)

2017-09-12 06:55
导读:二、中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的现状和问题 (一)历史简要回顾。 1、计划经济阶段。在这一段时期内,政府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节能管理手段具有明
 二、中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的现状和问题  (一)历史简要回顾。  1、计划经济阶段。在这一段时期内,政府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节能管理手段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政策和法规,在计划经济轨道上,依靠强制的行政手段,结合必要的经济刺激,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缓和了我国的能源供需紧张特别是改革初期经济起飞时的供需矛盾。八十年代我国节能工作重点前后发生了一些调整,这一时期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心是,促进国有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的能源节约,弥补全国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短缺,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为此,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节能管理手段和措施,包括制定 “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方针,实施能源定量供应、企业能源定额管理制度等。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点是:促进国有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进一步缓解国内能源供应紧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1986年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并制定和实施了一些重要的节能管理措施。  2、经济转轨阶段。这一时期国内能源供需关系出现明显变化,除石油外,煤、电都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能源消费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突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1994年3月,中国政府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把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列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措施。这一时期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心是: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节能管理,以节能促环保。相应地,政府对节能管理手段和措施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建立的一些节能管理手段和措施。  3、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出现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初步确立,市场开始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能源形势方面,全国能源市场基本形成,能源价格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供需关系总体上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逐步转变观念,由“用户求我”改为“我求用户”,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用户。石油进口逐年加大,2000年达到7000万吨。能源结构性矛盾突显,能源安全问题引起政府重视。能源消费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节能降耗”成为其自发要求,尤其能源费用占产品成本20%以上的生产企业,如钢铁、化工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节能工作。  基于上述背景,这一时期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心是:引入、示范和推广市场节能机制,加强节能法规建设和节能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和全社会的能源消费行为,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从节能的角度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有效缓解国内能源环境压力,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基本评价。  总的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节能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首先,1998年实施了《节能法》,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若干配套法规,节能初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其次,在改革节能管理体系和方法上取得进展,政府改变对企业节能直接管理和财政补贴的做法,引导和鼓励企业节能,加强国内外节能信息交流,运用价格和市场手段引导用户节能。国家在节能工作中所采用的财税政策是作为政府整个节能工作体系与政策组合的一部分出现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所采用的财税政策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方式紧密相关。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各项微观事务。相应地,财税政策直接作用于国有企业,政策形式主要是财政直接出资建设具体项目实体、节能贷款税前还贷、实行节能奖直接进入成本制定、节能产品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引进节能设备和技术减免关税以及对国有企业安排节能基建和技改资金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逐渐多元化,非公有体制成分越来越高,节能工作上再过多干预企业微观事务,就有妨碍企业经营行为之嫌,只给国有企业节能优惠政策而忽略其它所有制企业已经不能满足全社会的发展要求,将节能工作仅仅局限在企业范围内无法实现全社会的节能工作,节能政策需要有所突破。  2、原有的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作用没有成为独立的激励政策。1993年,我国的能源部门开始走向市场,接下来是1994年国家全面实行具有市场经济特色的价格、、财税、投资、外贸体制改革,使得原来以定额管理为中心的节能管理体制的功能大为减弱,节奖超罚的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下苍白无力。原有的财税政策是依附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之上的辅助手段,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当赖以发挥作用的行政手段不存在时,一时间财税政策找不到了作用的着力点,大部分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也随之取消。  3、原来的财税政策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一事一议”类型居多,政策作用目标模糊。受以前粗放形式的行政管理模式限制,财税政策在节能工作方面始终是跟在其它政策之后,当其它政策需要政府财力支持时才附带想起财税政策,财政部门始终不知道自己在国家节能工作方面应该主动干点什么,很多财税政策缺乏事前的调研与论证,带有明显的“临时动议”色彩,财税政策的系统性很差,使得政策目标非常模糊。  4、1994年新财税制度改革后,对国内企业的节能财税优惠政策几近空白。由于1994年的财税改革是在清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结构的背景下展开的,阶段性目标是提高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以及提高中央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因此很多节能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相应取消。,国家对外国企业还有零星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对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优惠。但是,国内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几乎没有,显示了国家对节能优惠方面的政策失误。  5、财税政策手段单一,缺乏弹性。原来的财税政策以鼓励类为主,在限制低能效类产品和产业发展方面基本处于空白。政策作用时效上,没有对临时政策、短期政策、长期政策区别对待,出现了为了管理方便片面追求简单划一的倾向。政策手段单一,没有利用政策的组合效果支持节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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