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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财税政策研究(4)

2017-09-12 06:55
导读:(三)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节能工作尚未摆到国家财政应有的位置。我国政府的 公共管理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
(三)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节能工作尚未摆到国家财政应有的位置。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公共管理的理念、方式、效率等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节能管理水平也不例外。其中,首要的是在节能重要性认识上的差距。主要表现是将节能视为弥补能源短缺的临时措施和权宜之计,没有认识到能源问题是关系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大计。在能源紧张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才对节能问题有了切身体会,这种情况下决策层高度关注节能依然带有已往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救火队”角色——出了问题才想应对措施。在能源供应紧张情况下关注节能问题,既为节能工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醒我们,所有考虑的关于节能的财税政策必须正视我国在能源认识上的现状。  2、对节能产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对节能的投入不仅仅表现为以往政府习惯的财政出资建设几个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完成若干节能技改,或者对某些节能项目进行某种税收优惠。节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应将其视为一个产业。要通过政府节能的优化管理和政策引导,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不断提高终端产品能效,形成节能产品的推陈出新和节能产业的研究、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回收、信息传播等的良性循环。而财税政策则体现在作用于各个环节。截至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独立的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节能产业的投入分散在企业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发展创新项目资金中,使政府在节能投入上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而且,政府的直接投入只局限于研发和生产(技改)领域,在节能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信息传播等方面几乎是一个空白。  3、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手段单一。在财政支出方面,除了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直接支持节能项目研发和技改外,缺少其它政策手段;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目前节能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混在一起,基本上只采用税收减免这个单一措施,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其它政策手段没有采用,这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低下不无关系。  4 、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的效果不甚理想。由于财税政策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力度不足,调查中厂商反映没有从政府的财税政策方面感受到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利条件,财税政策似乎可有可无。消费者则认为节能产品价格太贵,质量也是良莠不齐,有可能花高价钱买不到真正的节能产品。  三、我国未来中长期鼓励节能财税政策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建议  总体上讲,未来我国政府对能源的管理应由能源供应转向供应与终端消费并重,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为主。在操作层面上,政府应该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建立终端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标识体系,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类节能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费、促进市场竞争、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节能性社会。财税政策是国家鼓励节能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我们将从税收政策、政府预算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调整和优化节能税收政策体系中,既要立足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节能战略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税制的结构现状和发展方向,既要有利于促进节能战略的实施,又要符合税制发展的整体要求,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税收支持产业发展的重心由直接型优惠向间接型优惠转移,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税制的发展方向。在促进节能产业方展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也应体现这一要求,坚持以间接优惠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直接优惠手段。  二是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型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产业加以限制。节能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三是全方位促进与多环节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发展节能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求鼓励节能投资,又要求引导节能消费,既要求扶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又要求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既要求加大与节能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进口,又需要调节与节能相关的产品和资源的出口等等。不同的方面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手段,需要体现不同的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全面着眼,多方引导,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促进节能的政策效应。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从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1、关于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  (1)关于所得税方面  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倾斜:  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  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考虑的依据:目前财税部门正在酝酿的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由以往的降低所得税率、减免所得税或所得税返还等直接减免向税前抵扣、加速折旧等间接减免过渡。在这种背景下,单独对节能设备、产品实行所得税直接减免与我国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相悖。此外,当企业内部核算不十分规范时,几乎无法分清节能产品与非节能产品所分别实现的所得税。因此,对节能产品实现的所得税进行直接减免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税收管理。  (2)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特点是一种“链条税”——上游产品的销项税额恰恰是下游产品的进项税额,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抵扣后的差额来标志在本企业环节中应缴纳的实际税额。这种税制特点决定了对增值税减免需要特别慎重,否则就会与其环环抵扣特点相违背。此外,增值税是一种较为中性的税种,除对个别产品实行零税率以及少数产品实行低税率(13%)外,绝大多数产品都采用统一的17%标准税率,一般无法利用增值税达到限制非节能产品发展的目的。在技术上无法决定只有节能产品才使用某种材料的情况下,对其实行优惠税率也是不现实的。  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由于增值税的上述特点,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这就决定了优惠的范围必须限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避免过多过滥。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节能设备和产品的范围不宜过宽,只限于少量节能效益显著、受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国家支持后有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的节能设备和产品”。  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为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所以,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  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利用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引导等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发展,政策的示范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财务意义,更多地体现为对企业生产节能产品或消费者选用节能设备这一具有正外部性举动的一种国家导向,效果更好的政策应该在其它税种中寻找答案。  (3)其他税收方面  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选择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  二是改革资源税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额,甚至可以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  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2、关于引导节能消费的税收政策  税收对节能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消费品的价格来体现。上述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虽然也可以最终反映到产品的价格上,但是其调节的主要着力点还是生产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传导政策信号到消费者方面需要有个过程,作用不很直接,从引导社会节能消费倾向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政策:  (1)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尚未纳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将来在实施对达到欧-III标准的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的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  (2)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一是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3)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节油事业的成功举措,对推动汽车节油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家择机尽快推行燃油税,以此推动节能汽车产业发展。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4)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由目前的实行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变为实行(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组合政策措施,在抑制耗能大户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是推动节能产业发展的另一个动力。  3、调节节能产品进出口的税收政策  从进口税收方面看,可以考虑如下措施: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从出口税收方面看,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4、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的税收政策  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不仅应注重于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还应注重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和,推动节能技术向商品的转化:  一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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