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财税政策研究(6)
2017-09-12 06:55
导读:(三)政府采购政策 1、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起源于西方市场化国家,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而日趋完善。在借鉴国
(三)政府采购政策 1、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起源于西方市场化国家,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而日趋完善。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采购最早于1996年开始试点,经过近七、八年的时间,得到过速发展。一是制度框架业已建立起来。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已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二是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由试点初期的几十亿元,增加到1659亿元。三是管理体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按照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分离、职责分清的原则,到2003年中央单位已完成了管理与执行职能的分离,11个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脱离了财政部门,其它省(市)都制定了改制方案。四是政府采购透明度明显增强,2004年全国公开招标的采购金额为950亿元,占总规模的57.23%,基本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的主导地位。 2、政府采购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的重要政策工具 政府采购有助于节约财政支出,但节约支出,提高支出效率并不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唯一出发点。因为政府采购是社会总需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社会经济的流通、生产、分配和消费环节均有重要。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直接反映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的规模和深度,也反映着公共财政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不仅具有财政意义,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意义。 从国外经验看,良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客观上对于不同的产品和行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据此体现不同的政策倾向。于是市场化国家政府通常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特定政策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已成为国家未来中长期确保融资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节能更应当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也应当将节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未来政府采购的空间很大。2004年我国GDP将突破12万亿元,按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GDP10%,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1.2万亿元以上。2004年全国财政支出计划为26566亿元,按照财政支出的30-40%计算,政府采购也有8000-11000亿元。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发展很快,近年来每年以40-60%的速度增长,2003年政府采购规模已达1600多亿元,照上述增长速度发展下去,未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将会不可抑制地大大扩张。 同时,我国未来节能和能效水平提高的潜力巨大。中国GDP目前居世界第六位,占世界总量的3.4%,但能耗却居世界第二位,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0.5%,主要产品消耗市场化比国际平均水平高46%.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评价:“中国经济的能源强度用国际标准衡量,至今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大约是主要发达国家的3-10倍”。“按目前的趋势发展,中国的能源强度到2020年将达到每1000美元GDP消耗0.586t标准煤。虽与1985年相比(1.8t),降低到了三分之一,但仍比目前的美国水平高40%.由此可见,中国在降低能耗强度方面仍大有潜力”。 上述情况可以说明,面对未来巨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和节能潜力,如能通过正确的政策和措施将二者加以结合,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发展。 3、将节能纳入政府采购的思路和建议 (1)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力度,这是做好节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所谓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近接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做》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8年11月正式推出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经过几年努力,已确定了21种产品为节能产品。但总体看我国节能认证工作刚刚开始,参与节能产品认证的品种太少。美国“能源之星”认证产品覆盖了31类消费产品中的3400多个品种,有超过1200家制造商生产有“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因此,我国今后必须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力度,扩大产品品种范围,为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和纳入政府采购做好技术准备。 (2)积极稳妥地推进节能政府采购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30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此项精神,需要尽快启动节能政府采购。鉴于节能产品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节能政府采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应该实行“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中央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同时要选择部分地方,从明年开始就要着手进行节能政府采购试点,以后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全国所有地方。其次,节能政府采购一开始不宜范围太宽,先选择哪些社会需求量大、节能效益显著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后再逐步拓宽范围。 (3)节能政府采购要实行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既包括集中采购,又包括分散采购,但节能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集中采购是以采购产品目录为标准,分散采购是以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为标准,而研究节能政府采购的实质恰恰是应该将那些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以强制实行。节能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它一般以通用节能产品采购为主,如照明产品、家用电器等;二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它一般以有关部门有特殊需要并且具有批量的节能产品采购为主,如风机、水泵、变压器等。 (4)试行节能产品的协议供货制度。所谓协议供货制度是指通过一次招标为有共同需求的各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有此需求的单位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这种采购方法已成为国际潮流,国外称为“长期
供货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我国叫做“协议供货制度”。从2002年在中央单位试行,目前被地方广泛使用,它既有利于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价格,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因此,节能政府采购也可以试行这种办法。在具体实施时,可考虑把节能产品的中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为解决协议期内价格变化问题,采购单位要在竞争基础上,就价格进行再谈判,确定具体中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