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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经济活动范围的合理界定(3)

2017-09-14 04:50
导读:二、国内关于界定公共经济范围各种观点的分析 国内对公共经济范围界定标准的观点也是多种多样的。这里重点分析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与传统
  二、国内关于界定公共经济范围各种观点的分析  国内对公共经济范围界定标准的观点也是多种多样的。这里重点分析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经济范围观  翻开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著作和教科书,到处可见关于公共经济活动(那时称为国家职能或经济计划对象)范围的观点无一例外都是以整个经济社会再生产无所不包为其特征的:社会政治领域的公共事务自然要列入,工业、农业、商业、饮食服务、交通邮电等各行各业无论国有还是集体的经济活动也统统被列入公共经济范围。在实践上,则表现为各级人代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无所不包,财政预算支出同样也是无所不包(经济性支出中不仅包括对各行各业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支出,而且包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支出;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更是全部官办国营财政包揽供给;相应地,财政收入不仅包括税收、规费、罚没,而且包括国有企业基本折旧和全部上缴的利润)。  确立这种公共经济范围观,并不是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其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两段话。恩格斯与此有关的话是:一旦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6](P437~438)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批判拉萨尔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时指出,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先作6项扣除:一是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二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三是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四是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五是用来满足共同需要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六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6](P9~10)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也曾指出:“在理想的共产主义的模式中,每个人都按照他的或她的需要领取其所得,这表明所有的物品都是通过集体加以分配的。”[3](P1196)所以,如果确实具备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应有的生产力条件以及相应的公共管理能力,将全社会所有事务都纳入公共选择的宏观计划管理以及财政统支轨道即公共经济活动范围,也许同样能够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效率。  然而,传统计划体制所规定的公共经济范围,即使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来衡量,也有依据不足的一面。其一,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主义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基础上实现的,而不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度产生的。这两种情况下的社会主义在生产力水平、社会管理能力以及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道德观念等各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别。不顾这种差别,照搬马克思、恩格斯针对特定条件所设想的管理方式,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其二,马克思只是讲社会主义社会在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必须先作3项经济性(包括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扣除,再作3项社会性扣除,而并没有明确这6项扣除是全部由社会管理中心集中执行,还是根据扣除性质的不同由生产单位和社会管理中心分别执行。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的6项扣除理论是不能成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其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充分理论依据的。可见,如果说实践证明传统的计划经济和财政统收统支体制及其对公共经济范围界定的效率不佳,那么,其错误根源不在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而在于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者本身未能正确地运用他们的理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的持续改革和经济理论的不断,公然维护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公共经济范围界定标准的人几乎没有了。但是,由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滞后性,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还在以变相的形式和词语竭力维护着已经过时的公共经济范围界定标准以及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许多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事无巨细地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甚至仍然热衷于用搞运动的方式发展经济或解决社会,以及实际部门和理论界的不少人仍然反对将生产建设型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都说明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经济范围观在中国远没有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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