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经济活动范围的合理界定(4)
2017-09-14 04:50
导读:(二)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经济范围观 自从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和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明确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
(二)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经济范围观 自从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和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明确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很多人都在不断转变着公共经济范围观(或曰政府职能观),由此产生了多种与市场经济理论相联系的理论观点。其中有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搞市场经济,政府最好是无为而治,完全退出经济领域,其极端者甚至主张实行完全私有化;在财政学领域则主张实行“吃饭型财政”。有人将这种观点概括为“小政府、大社会”。这种观点在1989年“六·四”事件结束之前几年内曾一度甚嚣尘上,其后,随着气候的改变开始逐步降温,但并没有消失。这里,本人无意将此种观点斥之为理论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而仅当作一种理论观点来。 这种公共经济范围观在上确曾存在过,那就是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阐述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观。但是,由于历史的推移、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就连当代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不承认这种观点具有现实合理性了。当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只让“看不见的手”完全主宰国民经济运行,而是一无例外地实行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私有经济与国有经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体制。正如萨缪尔森所言:纯而又纯的市场经济,“现在,它成了一个已经灭绝的物种”,“可以肯定地说,完全自由的放任主义,不仅会导致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发展到完全不必要的程度,而且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宏观经济不稳定”。[7]或许持这种观点的人会说,“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经济范围存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时期,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同样也比较低, 因此,把公共经济范围界定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水平上是适宜的。应当指出,这种辩解理由也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斯密的英国虽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比之发达国家确实相差悬殊,但在当时的世界上英国却是以经济实力最强而著称的。而中国目前虽然从领土、人口、经济总量、个别尖端技术等方面来说属于世界上不可忽视的大国,但在总体经济技术实力、国防实力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方面在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却是相对后进的,因而面临着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激烈竞争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示范效应的巨大压力。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重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挑战。通过工业化比较晚的欧洲国家(如德国)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不违反市场机制调节机理的前提下,国家适当运用公共资金和政策手段促进资本形成、人力资本开发、技术进步、结构协调和收入分配公平,弥补落后阶段特有的市场缺陷,对于后进国家赶超先进国家、获取“后发利益”是必不可少的。完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把后进国家的公共经济范围限制在“小政府、大社会”的低层次上,是机械唯物论在经济学研究和国家政策上的表现,从根本上否认或限制了国家的能动作用,因而是不可取的。就连西方一些清醒的经济学家都曾指出,不发达国家如果不努力强化政府职能,有效地发挥政府作用,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就没有希望。[8]
(三)强调中国特殊需要的“大政府”公共经济范围观 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前提下,中国国内关于公共经济范围的另一种典型观点,就是强调赶超发达国家、应对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制度、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特殊需要的“大政府”观。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存在于实际部门,而且理论界也不少。例如,罗燕明在《中国制度变迁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轨迹研究》一文中,分别从市场经济一般要求、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起飞的需要、国有经济的国家所有权职能、国家作为利益组织所要求的职能四个层次,列举了当今中国政府应当承担的20项职能[9];马国贤、黄董良、沈关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研究》一文中,则从政治、社会、文化、经济管理四个方面列举了当今中国政府应当承担的28项具体职能[10];陈秀山也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处于体制转型时期三个方面,提出中国转型期内政府应具有17项功能,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特殊身份与地位,决定了它承担着比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得多的功能。”[11](P159)这些观点尽管具体表述不同、所具体列举的政府职能也有一定差别,但因其共同特征都是强调当今中国政府应承担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更多的职能,从而都可以列入“大政府”的公共经济范围观范畴。 应当肯定,如果单从质的规定性角度说,由于当今中国不仅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确实因为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和体制转轨时期,特别是面临着来自各方面激烈竞争的压力和霸权主义国家的威胁,政府承担的具体职能种类应当多于已经步入发达轨道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问题在于,第一,界定一个处于特定时期国家的公共经济范围,是否可以只讲需要而不讲可能;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必须将、能源、机械、、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国有技术改造、文教设施等事项全部纳入必须由国家直接投资的范围[11](P160);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培植财源,是否必须由政府财政向直接生产领域才能实现。[11](P161)对于这三个问题,将在下面展开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