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经济活动范围的合理界定(5)
2017-09-14 04:50
导读:三、对界定现阶段中国公共经济范围的看法 正像英国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完成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说,政府职能(即本文所称公共经济活动范围)是
三、对界定现阶段中国公共经济范围的看法 正像英国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完成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说,政府职能(即本文所称公共经济活动范围)是可分的,将其分为“必要的职能”和“选择的职能”两个部分。中国学者贾康则将统一的政府职能分为古今中外共有的“共性范围”和“由于历史传统、国情、发展阶段、体制模式等条件赋予的”“个性的范围”两部分。[12](P87~90)确实,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公共经济范围,既有客观决定、不可任意改变的一面(或部分),又有依据公民大众意愿(或曰“偏好”)和国家管理者的认识能够加以选择的一面(或部分)。只承认前者而否认后者的存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表现;只承认后者而否认前者,则滑入唯心主义的泥坑。那末,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客观经济分析,具体到现阶段的中国,界定公共经济范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全面考虑中国国情的需要 中国国情中既包括与西方国家相一致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面临着赶超现代化任务,还像许多国家一样正在进行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因此,界定现阶段中国的公共经济范围,不仅要满足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性要求,还要满足有效地发挥国家在实现赶超现代化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特殊作用的需要。有鉴于此,显然既不能同意只考虑与西方国家现有公共经济范围接轨的“最低纲领派”主张,更不能苟同实际上是回到斯密时代“夜警国家”的“政府无为而治论”。
(二)必须同时考虑中国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如前所述,中国已有不少学者提出过兼顾市场经济一般、赶超现代化和满足体制转轨三方面需要的“大政府”公共经济范围观;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各级财政应继续向竞争性经营领域投资,以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财源建设。此类观点只强调现阶段中国加快发展、应对国际竞争和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一面,而没有同时考虑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间经济对如此宽泛的国家职能是否具备相应的承载能力,即没有注意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W·A·刘易斯50多年前所阐述的不发达国家存在的“经济增长悖论”。[13] 首先,从理论上说,必须使国民经济有机体中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这两个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之间处于均衡状态之中。为此,就要正确把握两者规模上的适当比例,既要防止政府服务不足,更要避免因政府过度占用资源而对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民间经济产生挤出效应,从而降低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早在20世纪初叶德国财政学就将保持国家需求与私人需求之间的适当比例当作其最高原则。此后,皮古将这一原则发展成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边际收益均等原理。[14] 其次,从中国现实经济效益水平来看,也难以承受规模巨大的公共经济。众所周知,尽管经过建国50余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余年的较快发展,与建国前、乃至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技术水平整体上仍至少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20年以上,从而决定了整个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率比较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多数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全国人均GDP2000年刚刚达到800美元。这种状况从根本上制约了国家汲取能力,全国预算内外资金加在一起占GDP的比重还不到20%,而且无论农民还是非农企业已经普遍感到税费负担沉重,国家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为农民和企业减负。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公共经济活动范围何以能够既囊括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应有的内容又满足赶超现代化、促进经济体制转轨甚至积极投资于主导产业、直接发展财源的需要呢?在力不能及之时,不分重点地全面兼顾,其结果只能是顾此失彼、欲速不达。由此可见,不顾及社会经济的承载能力且不加分析地铺列兼顾各种需要的公共经济范围(或国家职能),并没有给人们提供有效解决问题的良方。的态度应当是,兼顾各种需要和现实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对用以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公共经济从质和量的方面加以适当取舍,由此具体确定出切实可行、边界清晰的公共经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