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分新及转型建议(2)
2017-09-19 06:33
导读:2.税收优惠与税收饶让。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还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
2.税收优惠与税收饶让。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还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9个国家中,有许多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许多跨国投资者并未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
3.税收优惠的效益与代价。税收优惠有效益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东道国产生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外国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国内经济等而导致东道国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才是有效益的。东道国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外国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
4.税收优惠与其他措施。税收优惠措施是通过减少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成本、增加其收益这一机理达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目的的。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税收是影响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最有效方法。快速增长的经济、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潜在的巨大市场份额、高素质的劳动力以及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等对外国投资者都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我国FDI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评价
1.现有政策。我国涉外税制创立之初,为了弥补当时投资环境存在的诸多严重缺陷,并考虑到当时国内税制本身也面临较大的调整,所以选择了全面优惠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制定了一套税收制度,其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普惠”税收政策--定期减免税优惠。(2)对所有外国投资者适用的再投资退税优惠。(3)对外商投资的特定行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5)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6)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7)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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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评价。过去的二十多年,我国引进外资是把重心放在增加国内市场的资本要素供给总量上,这种模式也是发展中国家中期利用外资的普遍选择,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性贡献有目共睹,不予赘述。但是,时至今日,外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正在逐渐显现:一是税收优惠过多,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二是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优惠冲淡了产业导向目标;三是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损害内资企业竞争力;四是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免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
二、利用外资税收政策的关联性问题
(一)关于虚假外资问题
1.虚假外资问题描述。从目前的文献资料看,虚假外资在法律上或学术界讨论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更多的是对一种经济行为的概括。例如将之描述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通常先在境外注册一个或若干个相关联的控股公司,然后想方设法筹集到一笔外汇资金,并以境外注册的公司名义汇入外汇资本金,新设或收购境内目标企业”,成立假外资企业的过程。麻省理工学院黄亚生教授认为这种回流的外商直接投资,“开始是中国企业输出的,然后,再回投给中国”。由此可见,虚假外资的本质是国内资本身份的转换,而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使这种转换成为可能。
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展开大规模投资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直接投资已近50亿美元,约占当年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1 2%。但是这其中究竟有多少与中国内地资本回流有关系,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众所公认的统计。梅新育博士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根据黄亚生教授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回流FDI占中国FDl流入量的23%。与此相似的数字是世界银行给出的,它估计在1 992年中国回流的FDI占总FDI流入量的2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