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分新及转型建议(3)
2017-09-19 06:33
导读:2.税收优惠政策与虚假外资的关系。虚假外资对一国经济最明显的消极影响就是对国家税收的侵蚀。国内资本可以通过控制(或设立)多家假外资企业,一
2.税收优惠政策与虚假外资的关系。虚假外资对一国经济最明显的消极影响就是对国家税收的侵蚀。国内资本可以通过控制(或设立)多家假外资企业,一旦一家假外资过了税收优惠期限.就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其利润转移到另一家假外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3.观点与建议。(1)虚假外资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性因素,又有管理性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产生虚假外资的诱因之一。(2)加强对虚假外资的防范,更多的应该从资本流出的监管入手,密切关注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由境内居民控制的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3)推行资本国民待遇原则.从根本上消除虚假外资的税收动机。当前,在不能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下,可适当借鉴美国”长臂监管”的方式,如果追查发现属恶意的虚假外资,则不给予其税收优惠待遇,而且.对借外资身份来逃避税收的企业,应追缴减免的税款,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
(二)外资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基于对资源共享的考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逐渐兴起的一种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外资并购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也日益扩大。由于外资并购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备受关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在我国特殊的法律、政策、市场背景下展开的:
1.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缺失。我国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参照某些法律法规执行的外资并购活动,使交易成本具有不确定性,达成并购协议的成本取决于双方的态度和谈判的条件,并不取决于明晰的法律规定;履行协议的成本、解决纠纷的成本,都取决于并购双方的供求关系和态度,缺乏相应的明确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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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所有与占有权责不清晰。国有企业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委托代理的链条很长,在理论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所有者代表。但在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上,所有者权益被分割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中央、地方、企业不同层级,大家“齐抓共管”,都是资产所有者,又都不是明确、完整的所有者,实际造成了产权主体缺位的现象。形成了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机构、企业经理人员并不能对资产风险负责.甚至争相分割收益的局面。
3.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机制不同。中央政府与士眭方政府在面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利益机制不同,因而各自对待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态度、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由于国有企业是全民的资产,地方政府在代理行使资本所有权时是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处于第二层次的代理人地位上,地方政府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心程度一般要低于中央政府。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履行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对于各自利益关系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问题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威本--收益的评价就会不同,对于中央政府是成本的,对于地方政府可能恰恰是收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过去是中央国有企业,现在会转变为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关联性就会增强。由于并购导致财税收益在中央与地方的重新分配,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的收益,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地方政府往往有更大的动力和热情。且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距离比中央政府近,对跨国并购的推动作用也更明显。
4.交易过程中存在非均衡状态。国有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愿望强烈,在并购交易中企业管理层更关心的是对管理者和职工的补偿条件,而非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于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以及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和管理机构,都希望促成并购交易.存在着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的可能性。加之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难以为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提供一个参照系,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即使能够控制国有资产的评估,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准确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国有资产评估的随意性也就在所难免。在中外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外商往往利用参与并购的国有企业供给大于需求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等有利条件,压低并购价格,这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和途径。 通过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机制分析.结论是: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不是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问题,更多地是由于国有企业资产的全民所有、集团占有,导致产权不明晰、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与税收相关联部分,也体现在财政体制方面。应该改革所得税分配体制,按照资产比例分享所得税利益。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强化了国家经济安全概念,将对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