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2)
2017-09-22 05:57
导读:二、分税制的国际模式 国际上通行的分税制按集权、分权的程度区分,大体可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以美国最为典
二、分税制的国际模式 国际上通行的分税制按集权、分权的程度区分,大体可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以美国最为典型,原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和挪威等国家实行的分税制也属于此类。第二类是管理权限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法国是其代表,英国、匈牙利等国家实行的分税制也属于此类。第三类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日本式分税制。下面就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美国的分税制及其特点 自建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以来,美国一直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在联邦预算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90%以上的联邦财政收入来自联邦税收收入。为保证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财力,能够提供其事权范围内的服务,每级政府都有一个主体税种作为它的主要财源。因此,美国的分税制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与其事权相对应的主体税种的三级税收体系。具体说来,包括:(1)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工薪税(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核心,辅之以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关税构成。(2)州政府的税收体系。州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营业税为主体,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货物税和各种使用税构成。(3)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收构成。 三级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这种税源共享关系主要包括:(1)税收补征。联邦和州或地方政府对统一税源分别按不同税率各自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下级政府采用上级政府的税基,以自己的税率亲自征管;二是税收寄征,即上级政府替下级政府征收,然后拨给下级政府。(2)税收扣除。是在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已向州和地方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3)税收抵免。是纳税人对州和地方政府的纳税额可以抵消向联邦政府缴纳的税款。可抵免的税种有遗产税和失业保险税等。(4)税收分享。是上级政府将所征收的某种税款的一定比例分给下级政府,此办法通常用来处理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5)税收免征。是对购买州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有利于州和地方政府筹措资金。 美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1)与国际上普遍按税种来划分收入不同,美国采取税源分享的形式来划分税收收入,这是一种分权式的分税制度。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其他税。美国分税制的这一特点,从根本来说是由美国的体制决定的。政治上分权必然导致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权限上相对分散。(2)主要税种在三级政府之间合理配置。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财产税是美国的三大主体税种,而这三大税种又分别归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使三级政府各自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为履行各自的职责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3)税收收入在三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呈倒梯形分布。政府的级别越高,拥有的税收就越多。从西方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央掌握一定的财政收入就可以行使主动权。这样,联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凭借充裕的财力,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干预。(4)三级政府之间收入与职责划分清楚,各司其职。各级政府的支出主要依靠自己的收入。美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权作了一些具体的限制,即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妨碍其他政府的合法活动。因此,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内的财产,州和地方政府不能对其课征财产税。州和地方政府也不能对联邦政府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征税;对卖给联邦政府的产品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州和地方政府也不得征收营业税。可见,美国的分税制是一种严格的划分税种、依率计征的税收制度。(5)依法治税,严格理财。这是美国分税制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在美国,三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不管是哪级政府的收支,都有相应的或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只要相应的法律条文没有修改或法院的判决没有被推翻,即使情况发生了变化,收支项目变得不合理了,也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