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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4)

2017-09-22 05:57
导读:(四)国外成功经验小结 从以上并归纳美、法、日各国实行3种类型分税制的情况可以看出,分税制作为处理纵向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通行性制度,其功能
  (四)国外成功经验小结  从以上并归纳美、法、日各国实行3种类型分税制的情况可以看出,分税制作为处理纵向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通行性制度,其功能是十分有效的,也是很成功的。其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论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还是在税收管理上,都保证了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在这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从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以来,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收入只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3强,而且近一段时间以来还呈下降趋势。在中央财政支出中,有相当大的部分需要靠地方财政上缴税来维持,这就形成了上缴税比例大的地区想方设法藏富于,致使财政收入连年“滑坡”,从而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国民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在分税制的改革中,应该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相一致。  第二,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财权、财力的前提下,也充分考虑到地方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对3种类型国家的分税制进行比较,我们已经看到,随着各国经济和的,无论是集权型的分税制,还是分权型的分税制,都十分重视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所以,分税制在大部分国家都在朝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这也是通过多年的实践之后,各国都体会到过分集中与分散各有利弊,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才能使分税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使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处理得更好。我国经过10余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认真各国的分税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选择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分税制,将会对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在税收管理权限上,都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日、美、法三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各种税的征收权限、管理权限、税率的调整权限归哪级政府,都是由明确规定的。所以,各级财政的关系一直比较稳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讨价还价、互相扯皮的现象很少发生。这个正是我国长期以来没能很好解决的,很值得我们和借鉴。  第四,都采用了相应的税收调整制度,重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如美国的税收调整额为25%左右,法国为35%左右,日本一般为40%.西方各国实行分税制,税收的分配不是使地方拥有足以自我平衡的财政收入,而仅仅是使地方的收入能满足地方政府最低水平活动的需要。而作为政策变量的地方收支差额则由中央政府补助或用其他形式给以补足。各级地方政府要实现自身的财政收支平衡,必须不同程度地依靠中央政府的补助。中央通过对地方的各种补助,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总之,分税制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完全可以为我国所采用。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取代财政包干体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当然,我国的分税制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模式,必须根据分税制的基本,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之路。  三、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的区别  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是,以原包干制为基础,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的原则设计,采取了“三分一返一转移”的形式,即划分收入、划分支出、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首先,按税种划分收入,将体现国家权益、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初步形成了收入大头归中央的分配格局。其次,依据现行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经济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再次,分设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地方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从而有助于严格税收优惠,减少收入流失。第四,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将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即增值税75%加消费税减中央下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税收返还基数。为调动地方协助组织中央收入的积极性,按各地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的系数,给予增量返还。第五,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分税制运行两年后,中央财政推行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部分资金,选择对地方财政收支较为直接的客观性与政策性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确定转移支付补助额,重点用于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并适度向民族地区倾斜。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1)按国外通行的分税制办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共享税是按不同税率分享的,而我国的共享收入是按隶属关系或比例分享的。例如资源税,从陆地资源征收的归地方,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而增值税则是按比例分享的,75%归中央财政,25%归地方财政。(2)充分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以1993年为基期年,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收入数和分税后收入变化情况,核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不影响地方的既得利益;在支出划分上,仍按原定事权范围,未作调整,保证了各地区原有支出规模。另外,由于中央财力限制,我国分税制未采用国外通行的“支出因素法”。(3)实行分税制没有影响地方财力,加快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的分税制是“温和式”的,既考虑到中央要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解决中央财政困难,又不影响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行分税制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划归中央,但在基期年中央将这部分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而且以后每年再按一定比例递增,因此,中央实际上集中的只是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年增量中的一部分,只占地方全部收入的3%~5%,比重很小。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要达到60%的目标,大约要经过5~6年的时间。中央收入比重逐步增加的做法是国际上没有的。地方财政收入由3个部分组成,都是增长的。划归地方的固定收入与地方经济紧密联系,每年都有较大增长;共享收入增值税25%划给地方,也是每年稳定增长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也按1∶0.3的系数递增,每年都有增长。因此,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不仅对地方财力没有影响,而且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这是我国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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