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3)
2017-09-22 05:57
导读:(二)法国的分税制及其主要特征 法国是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当中具有较强计划色彩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重视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注意发挥税
(二)法国的分税制及其主要特征 法国是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当中具有较强计划色彩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重视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注意发挥税收、预算和补助的作用。因此其税收管理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其基本特征是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在税收收入划分上也是中央占大头。 法国的税收分为中央、省、市镇三级管理,分税制采取完全划分税种的办法。一些大宗的、税源稳定的税种都划归中央管理,不与地方分成。中央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登记税、印花税、工资税和关税等,占税收总收入的83%.其中增值税的比重最大,所得税次之。地方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主要包括行业税、居住税、建筑土地税、非建筑土地税、财产转移税、娱乐税等,仅占税收总收入的17%.其中,行业税、居住税和建筑土地税所占比重较大。法国的地方税主要由市镇征收,其次由省征收。 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税收的立法权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以及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等,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机动权力,如可以制定地方税收的税率,有权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免税措施,有权开征一些捐费等。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法国分为中央、地方两套系统,分别征收各自的税收收入。 法国的分税制是属于中央集权型的税收制度,其主要特征是:(1)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大,而且税收管理权限也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法国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全部集中为中央收入,地方不得参与分成,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5%左右。在税收管理上,中央政府掌握着重要税种的立法权、税法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和减免权等。(2)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较小。20世纪60年代以前,地方税有40多个税种,地方管理权限也较大,可以自行调整税率和税目。通过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改革,地方税主要包括收入弹性较小的行业税、居住税和建筑土地税等,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1982年实行非集中化以后,地方的管理权限又略有扩大。(3)建立了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重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照顾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法国地方财政收入中相当大一部分是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这体现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日本的分税制及其特色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行政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其中47个都道府县和3253个市町村在法律上是平行的行政机构,统称为“地方公共团体”。与此相适应,日本的税收也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税法由国会统一制定,内阁为实施税法制定政令,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级政府根据政令制定条例。各级税务机构为了贯彻执行税法和政令,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内部文件。当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可以开征法定外普遍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大臣批准。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日本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三级政府均有自己的征管机构,各自负责征收自己的税收。 日本的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即中央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继承税、赠与税、酒税、印花税等25种。地方税又分为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个部分。道府县税包括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餐馆饮食消费税等15种;市町村税包括市町村居民税、固定资产税、卷烟消费税、电税、煤气税等17种。 在日本,凡是征收范围广、影响到全国利益的税种,都划为中央税。但是,在税收的使用上,为了支持地方经济文化事业,中央政府又以地方缴付税和地方让与税以及国库支出金等形式,进行转移支付。这样,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掌握对地方资金的支配权,使中央的政策意图能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地方缴付税是中央政府为了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把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按一定的比例下拨给地方的一种税。地方缴付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贫困地区得到的地方缴付税比例更高。地方缴付税不确定专门用途,不附加其他条件,地方政府可以自由使用,如同地方政府税收一样,使地方政府能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同时,它又是中央政府的一种地区平衡手段,用以平衡地区之间的收入差别。 地方让与税是中央政府把作为国税征收的特定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转让给地方政府的一种税。 国库支出金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条件由国库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支出的一种财政资金。从地方财政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支出的目的和性质把它划分为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三大类。在地方政府承办的事务中,有些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需要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负担其全部或部分经费,国家为此支付的国库支出金就称为国库负担金,如义务费、生活保护费等。有些事务本应由国家承办但发生在地方,委托给地方办理,国家为弥补地方政府支出中这部分经费开支而拨付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委托金,如国会议员当选费、自卫队驻扎费等。在地方兴办的事务中有些是国家鼓励地方自办的事务,如地方的某项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认为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因此给以补贴。这种国家出于行政上的需要,根据自身判断而拨付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补助金。 归纳起来,日本的分税制在税种分布、税源划分和税收调整等方面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国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处于主导地位,财权偏重于中央。征收范围广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中央财政集中了相当部分的税源,这就为中央政府加强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再生产的干预提供了财力保证。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地方税收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尽管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大多数税种必须由中央立法,然而地方政府在支出管理上的权限则较大,很多事务都由地方政府来承办。(2)在税制结构上采取双主体结构,即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中央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道府县的主体税种是道府县居民税和事业税,市町村的主体税种是市町村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3)有一套健全、细致、独特的税收调整转移支付制度。日本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较多,其支出占全国总支出的2/3,税收收入却只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1/3左右,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其支出的需要,必须依靠中央政府的巨额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