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中](2)
2017-09-28 06:16
导读:鉴于征税活动以及与之不可分的纳税人概念的性,我不明白喻权域在指控性表述中用的那个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相对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究竟是什么意
鉴于征税活动以及与之不可分的纳税人概念的性,我不明白喻权域在指控性表述中用的那个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相对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究竟是什么意思。但翻开我国谈税收管理的书,我发现,那上面是把纳税人限定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直接关系的人和法人的狭小范围内的。比如94年审计出版社出版的《新编纳税与处理》认为:“所谓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19-20页)如果要找什么税务学上的纳税人概念,这倒可以算得上。但这不正是喻权域所理解的纳税人吗?啊,不!事实上他理解的纳税人比这还要狭隘得多:只指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至于我,无论在批评喻权域的文章中还是此前专论纳税人权利的文章中⑦,都明确反对这种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并揭露这种说法的作用是使我国普通人被长期遮蔽的纳税人身份继续被遮蔽,从而继续在国家政权和人民的关系上制造蒙昧。尤其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而不是所得税为主、流转税额很高但却不透明的不合理税制下,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更霸道更不公正⑧,其蒙昧性更严重。想想喻权域对我国绝大多数国民的纳税人身份的否定吧!想想被他否定掉纳税人身份的还有被沉重赋税和多如牛毛的费压得喘不过气的广大农民。说到农民,不能不顺便说说,作为一个宣布走民主法治之路的国家来说,我国对农民的税收政策落后到了很不体面的地步。对生存资料免税,是在人类宪政思想萌芽时期就受到尊重的原则,这一原则至迟在二十世纪得到各国广泛认同。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告诉我们,早在1338年,英国皇家税务官因扣押了一头牛引起返还财产的上诉,结果原告胜诉。在谈到债务时又指出,美国许多州盛行宅基地豁免法,某些州,用以养家的薪水、农民的牲畜和工具享有完全的豁免法。这是庞德问世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作品中介绍的情况。而我国至今对农民征税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征收。且莫说实际远远超出这个比例,即使征收额控制在5%,这个固定比例也极不公正。因为它既未考虑农民的贫富差异,也未考虑对维持生存的那部分收入的豁免。近年来,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甚至有加重趋势。许多地方,那些年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农户是躲不掉村、镇干部的上门追讨骚扰的,至于把无钱交纳的农民家中牲畜牵走,粮食扛走这种夺走生产、生存资料的事,也早就不鲜见了。但我国税法并未给遭此命运的农民以防御手段。好了,还是回到纳税人概念政治属性的辨析上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喻权域承认的“纳税人”只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并“能提出纳税收据”的人,在我国,也就是税务机关要直接与之打交道的那极少数人,喻权域自己承认,他们不到成年人的5%。而另外那95%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承担了税负的人,在他眼里不是纳税人。如果这样的认识出自我国税务人员,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因我国税制缺陷而只限于同负有直接税义务的人发生业务关系,习惯上只当这部分人是纳税人,而不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员要同所有公民发生业务关系。喻权域局限于大有问题的中国税制下的税务员的业务眼光,否定95%以上担了税负的人的纳税人身份,这本身就很可笑,但他偏偏还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毫无根据地宣称,交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是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他大概以为把这个说法安到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上面,这就叫“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了。而当我把通过消费等方式担了税的人视为纳税人时,揭示出了普通人被遮蔽的纳税人身份,并在此前提下揭示了两个重要的政治学问题:一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应是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人民与公仆机构的关系。我指出,“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纳税人’概念强调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纳的税在支撑、供养的事实,揭示的是人民用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人民由于明了这一真相而普遍具有的纳税人意识完整地把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统于一体,这对于强化人民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意识,对于防止政府及其官员的自我膨胀从而防止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生倒置具有特殊意义。”二是纳税人概念对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的意义:任何个人都可以以支撑着政府运作的纳税人身份理直气壮地面对和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这样一种对纳税人的阐释,分明从头到尾都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相反,喻权域所说的纳税人则分明局限在我国税务从业者视野内,所以凡未纳入税务机构直接业务对象的,就不算纳税人,尽管国家通过流转税从这些人口袋里照样拿走了一部分原本属人家的可支配收入。可喻权域一个张冠李戴外加倒打一钉耙,原本清晰的事实在他笔下就颠倒成我用“税务学中的‘纳税人’”偷换了“ 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究竟谁在“偷换”⑨,谁在用“不诚实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