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学的属性与学科定位(6)
2016-02-23 01:16
导读:而“治理过程”则是研究者或学习者已经站在了治理者的位置上了,因此,就可以用“我”来代替所有研究者或学习者了。“我”已经处在那个特定的系统
而“治理过程”则是研究者或学习者已经站在了治理者的位置上了,因此,就可以用“我”来代替所有研究者或学习者了。“我”已经处在那个特定的系统中从事着治理了,“我”为了进步治理效率,需要把握这样那样的知识,其中包括(个人)心理学――用以揣摩“我”管辖的人们的心理,行为科学――用以从整体上把握人群的行为方式和群体组织效应,当然还有数学、工程学等更为基础性的科学了。“我”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治理所必须学习的那些知识是客观存在的科学知识,不即是它们就成为“治理过程”理论的一部分,不管其中的知识与治理成功的关系之间有多密切,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没有这些外围知识(行为科学之类)不即是治理过程(managing)无法发生(只是使治理显得不那么非人性或那么低效),这就足以证实(行为科学等)其他知识不是“治理过程”理论的必然组成成分。
很清楚,“治理过程”理论,应当提供给“我”在做某种治理工作时应具备怎样的知识结构,以此为基础,“我”才能成为成功的治理者。那些必备的知识结构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产业时代与手工作坊时代不同,而与信息时代又大相径庭),随着地域的变化而变化(在中国进行治理就不用了解太多的美国国情),因此,“治理过程”的性质应当是一门技能培训,不能算做一种科学。而治理者为了进步治理的效率而必须学习和把握的某些科学知识(如行为科学)只揭示了另外一些客观存在的规律(如行为科学揭示的是被治理者一般的行为规律),固然它是科学,但不能记在“治理”的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