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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学的属性与学科定位

2016-02-2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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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学的属性与学科定位
转载自“清华治理评论”

《南开治理评论》今年第二期的主题文章是潘承烈教授的“以科学态度对待治理科学”,读后颇有收获。潘教授撰写本文的核心立意,是呼吁加强对治理理论的研究,进步我国的治理水平并发展根植于我国实践的治理科学。而之所以有此立意,是由于潘教授深感当前我国治理的落后,提出“以科学态度对待治理科学”。

在中国,以往是将治理更多地当成“一种职能”,因而对于从事治理的人,并不对其进行科学的专业练习,以致治理不善效率低下的现象比比皆是。对此潘教授说:“我们的治理之所以落后,水平总也提不高、上不往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对治理在熟悉上存在的片面性,即只承认其职能作用,而不熟悉、不承认治理是一门科学。”

对潘教授的立意以及几层推论,笔者大致赞同,若能依此理由层层解决题目,定能引出比现实状况为好的结果来。但是说到治理是一门科学,似乎不很科学。在这个概念上多发几句议论尽不是打概念仗,而是设想到,要真是以科学来对待治理,则会引起各种非预想的后果来。

既然我们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治理科学,那么对待治理科学的研究则更应当先树立科学的态度,从这个角度看,笔者所论就不显多余了。

依学界多数人的意见(笔者也表赞同),“治理就是通过他人来做所要做的事情。”(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总策划,美国约瑟夫?m?普蒂等著《治理学精要》,机械产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假如严格按数学的交换律来置换一下,其终极表达就多少显示出其非科学性了。科学是展示客观世界规律的一门学问,与“支配他人”怎么也不应当搭上界。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科学的结论不因地点时间场合的不同而有所更改,但治理就没有这个特性。在美国实施泰罗制(thetaylorsystem)就可以成功,放到撒哈拉以南就尽无成功可能。原因是治理的对象是人,把人当成科学研究的对象时只能研究所有人的共性那部分,如心理、生理、体能等等,而当一个人的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成为研究对象时,则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了,出于对人(human)和民族的尊重,研究者只能是个观察者、描述者,对对象的历史、现状及其演变规律进行考察、分析和推断,而不能像对待元素和物体那样任意加个什么外界条件看其发生怎样的反应或形变。说到这就比较明显了,我们假如把治理与科学混为一谈,也就是把治理对象(显然是若干个人)当成了无生命体。显然,这里已经过一个可能是描述上的失误推导出某种非人性的判定来了。“要把人当成目的来对待”(康德语),不要把人当成试验品。

为此,笔者想谈谈“治理”到底有怎样的属性,并进一步试着论述一下它的学科定位,以就教于潘教授与学界同仁。想必这种想法与潘教授所提倡的“加强对治理的研究”的主张是并行不悖的。

一、治理中的治理原理属于科学范畴,我们应当以对待科学的态度对待之

首先,应当把治理分解为“治理原理”和治理过程。

治理原理用英文应当表述为principleofmanagement,而治理过程应当表述为managing。“治理原理”与principleofmanagement含意比较贴切,但是“治理过程”与managing的意义有些偏差,在中文中没有动名词之说,只能加上个“过程”,这样“治理过程”又像是一个偏正词组,像是“治理”在给“过程”做定语,假如把过程与治理换个位置,也有不妥,表述为治理(过程)或就用治理两个汉字也不十分恰当,好在用managing给它当注解也就表达了笔者所要表达的意思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治理原理应当被视为科学。

科学做为一种特殊种类的文明的属性,应当被判定为“用理智和实用的知识控制自然的技术手段”(阿尔弗莱德?韦伯(1868~1958)《文化历史与文化社会学》),因此人们可以用其他各种手段将它“克隆”和复制,例如用技术工艺把科学技术的成果成批地生产,用模式化的方式用强制教育的方法予以普及和推广。将治理做为这样一种科学门类进行复制、普及和推广就不很合适。但是“治理”中的原理部分(即治理原理)就可以这样做。由于治理原理揭示的是治理行为发生和存在的依据,怎样才会发生治理行为,怎样才使治理行为变得最有效率,这其中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研究的对象是治理行为,而不是治理者或者他面对的被治理者,也不涉及改变治理对象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而偏偏这个治理原理在目前治理科学研究中是最欠缺的。而这一完全符合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内容,实在早已进进另一类学者的视野,这“另一类”学者就是控制论(或系统论)研究者。他们对它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但他们始终没有认真地考虑过它与治理科学这一门社会科学的关系。笔者猜想,其原因是当今社会极其复杂的知识体系,使人们不得不陷于专业分工的丛林之中,人们不愿或无法进进跨越更多学科分工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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