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的制度变迁(7)
2017-05-29 01:10
导读:人类对自然承担责任的过程,是一个抑制自身欲望同时又是如“雷锋”般不图回报的过程。虽然,大自然最终会成倍地回报人类社会,但这只能是“前人栽
人类对自然承担责任的过程,是一个抑制自身欲望同时又是如“雷锋”般不图回报的过程。虽然,大自然最终会成倍地回报人类社会,但这只能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而“前人”却需要因此而付出不懈的努力。在环境法治的过程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对于以逐利为目标的个体来说是一个痛苦的过程。然而,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要求在环境法治的进程中必须达到“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但我们面临的现实却是我们在面对自己所订立的法律时陷入了这样一种困境——越是守法,付出成本越高,而违法者却可将自身的成本转嫁给公众。自然而然,“经济人”将对违法趋之若鹜。
排污权交易,一种以市场“无形之手”引导“经济人”在逐利的过程中向善的手段昭示着中国环境法治进程的新路径。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往往过高,作为单独的个体不想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成本。相反,他们不但不需要承担还可以将此成本转嫁给社会,将其外部化。以往的措施在于政府部门采取命令控制手段,以高压的行政强制力来解决此类严峻的环境问题。正如前面所论述的,行政调解机制有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并且在其具有了行政垄断时不可避免会导致“寻租”。政府失效的根本原因是激励不协调,而市场的效率正来自于激励的自愿交易。排污权交易正在于区域内排污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自主交易。也正因为如此,私利的排污企业完成了他自己并未关注的目的——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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