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入中国市场:国会在予华PNTR上的表决(2)
2017-08-13 05:33
导读:最近迹象表明,在中国取得PNTR之后,对诸如高科技和电讯等敏感行业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 二、予华PNTR的法律基础 现有的美国法律要追述到1974年的《贸
最近迹象表明,在中国取得PNTR之后,对诸如高科技和电讯等敏感行业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 二、予华PNTR的法律基础 现有的美国法律要追述到1974年的《贸易法案》。在该法案下,美国总统每年都需批准一项弃权证书,来确保中国不会拒绝其公民的移民权,并使中国进口商品以正常(也就是广为人知的最惠国)关税进入美国市场。如果参众两院所投反对票超过2/3,则国会就有权否决总统的弃权证书。在国会否决的情况下,中国进口商品就要支付Smoot-Hawley关税。由于这些萧条时期的税则,按价要征50%的关税,所以大部分中国商品都被拒之美国市场之外。
在冷战的高峰时期通过了《Jackson-Vanik修正案》,其目标是缓解苏联压抑已久的移民政策。这一法案适用于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该国家被如PNTR这样的法定放弃证书所排除(像罗马尼亚和匈牙利那样)。一年一度的评论成了国会广泛的攻击中国政治经济政策的机会。而在PNTR下,国会将放弃这一年度评论,和采用Smoot-Hawley关税的潜在威胁。
PNTR的反对者提出了两个法律方案,运用这两个方案美国可以继续每年对中国的政策进行评论,同时还能得到中国加入WTO后的自由化带来的好处。在第一个方案下,美国仅依赖1979年的美中贸易协定赋予它的权利。这一协定为正常贸易关系铺平了道路,也预兆了1980年第一次的Jackson-Vanik自动弃权。在第二方案下,美国会声称年度的Jackson-Vanik审议与美中的WTO相互义务是一致的。
1979年协定下美国的权利。1979年6月,作为建立正常贸易关系的序幕,美中达成了一项长达10页,包括10项条款的框架协议。相反,1999年11月作为中国加入WTO的序曲,美中谈判的双边协定长达250页,而《入世草案》可能还会增加另外100页的详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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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979年较短的协定和1999年长篇累牍的协定草案取得同样的效果,那么美国在谈判上实在是浪费了太多的精力。在经历了13年的中美谈判后,所有人都认为这两个协定取得了不同的结果。但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学院的Mark Barenberg教授却主张,美国企业从1979年的协定中得到的好处,随着中国加入WTO,其它国家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但Charlene Barshefsky贸易代表强列反对这一观点。
1979年协定的第2和第3条款对PNTR的争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2条的D小点要求双方在涉及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进口商品等所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给予彼此最惠国待遇(即正常贸易关系)。更进一步,这一条款暗示了,在中国加入WTO的进程中,美国可以享受中国给予其它国家的任何利益。
加入WTO为加大中国市场范围和由此带来的繁荣,中国领导人持有战略眼光,但加入WTO会极大地限制中国未来的政策行为。
但是更广义地理解该协定就会发现两个实际的问题。首先,1979年的协定是在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下协商而定的。1947年的GATT中的“商品”一词是指商品和部分服务(如运输服务),而不包括广义的商业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换句话说,第2条款中的D小点保证了美国以中国从其它国家进口商品所征的关税税率来出口商品。这也许对那些试图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美国服务公司、投资者或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吸引力。
第3条款涉及诸如专业人士访问、贸易博览会、入关手续等业务问题。在这些事物上,第3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司享有中国给予第三国公司的待遇。但是,第3条款能否延伸到“最惠公司”,并覆盖所有美国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时所遇到的摩擦,还值得怀疑。例如,当美国公司在与中国国企竞争订单时,或是投标购买国企时,或是为建厂房仓库而购买土地时,其权利可能遭到拒绝。在1979年,当共产党的原则渗透到整个中国经济中的时候,所有的这些权利都不在商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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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也许会认为第2、3条款应该从较广的角度解释为,包括中国加入WTO所承担义务的所有范围。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和中国会交换长达数百页的法律摘要。在所有这些事完成后,1979年的协定在解决争端上没有限制程序,也没有最后期限。它仅规定了双方可以求助于仲裁。中国也可以选择不把争端交付仲裁。仅依靠1979年的协定,而没有1999年协定的强制力,WTO草案和WTO争端解决程序就形同虚设,只会使诉讼延长,而其结果不尽人意。同时,美国的农业、服务业和工业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将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