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文体论研究范式的转换学毕业论文(7)
2014-10-31 01:42
导读:综合古代文体论的有关思想,古人一般把文体的生成分为三个基本层次:首先是所有文章的共同之“体”,这是所有文体的基本范型;其次是各类文章的共
综合古代文体论的有关思想,古人一般把文体的生成分为三个基本层次:首先是所有文章的共同之“体”,这是所有文体的基本范型;其次是各类文章的共同之“体”,这是各种文类文体的基本范型;最后是直观具体的个别文体。在文体的和创造过程中,文体的三个层面之间便构成了两层体用关系:一是所有文章共同之“体”与各类文体之间的体用关系,二是各类文体与个别文体之间的体用关系。人们很早就根据体用规律解释文章共同之“体”体与各种文类文体之间的关系。如曹丕《典论·论文》:“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这里所说的“本”“末”关系实通于“体”“用”关系。汤用彤先生正是以“体用论”来诠解王弼著名的“举本统末”说(王弼《论语释疑》)。他认为,王弼“主体用一如,用者依真体而起,故体外无用;体者非于用后别为一物,故亦可言用外无体”。[xii]曹丕所谓文章之“本”是指所有文章的共同之“体”,而文章之“末”则是指奏、议、书、论、铭、诔、诗、赋等各类文章之体。“文本同而末异”,意为所有文章存在着一个共同之“体”,但是作为共同之“体”具体表现的文类文体却各有差异,各有特征。因此,“本同而末异”也可看作“体一而用殊”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文章的共同之“体”不可能独立存在,必须通过各种文类文体——如以“雅”为特征的奏议之体、以“理”为特征的书论之体等,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人们也只能通过各种具体的文类文体来体会和认识文章的本体。明人范应宾在《文章缘起注·题辞》中更明确谈到了文体发展过程中的文章共同之“体”与各种文类文体之间的体用关系:“由两汉而还,文之体未尝变,而渐以靡,诗则三百篇变而《骚》,骚变而乐府,而歌行而律而绝,日新月盛,互为用而各不相袭,此何以故,则安在斤斤沿体为,体者法也,所以非法体也,离法非法,合法亦非法,若离若合,政其妙处不传,而实未尝不传。《易》曰:拟议以成其变化。不有体,何以拟议?不知体之所从出,何以为体?而极之无所不变。”[xiii]所谓“文之体”即文章的共同之“体”,因此是“未尝变”的;但是文章共同之“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随时推移、不断变化的,每个都会产生某种主导性的文类文体,如诗体、骚体、乐府体、歌行体、律体等,此即所谓“互为用而各不相袭”。“不有体,何以拟议?”旨在说明“体”是“变化”的依据;“极之无所不变”意在强调只有通过“变化”,“体”才能得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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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文类文体又必须以具体的个别文体作为其现实存在,这样就形成了文类文体与个别文体之间的体用关系:一方面,文类文体是个别文体生成的根据;另一方面,个别文体是文类文体的具体表现,文类文体只能寓于个别文体之中。明人赵梦麟《文体明辨序》对此这样说:“说者有以文之为用也,纵发横决,游矫腾踔,方其骋思而极巧也,固驰驭无方而神运莫测,何以体为哉?虽然,《易》不云乎:‘拟议以成其变化。’[无]变化者用也,[xiv]所以为之拟议者体也。体植则用神,体之时义大矣哉,而胡可以弗辨也!”[xv]这里的“体”可以理解为对文章本体的泛指,但是根据其所序《文体明辨》一书旨在辨析各种文类文体的特征,应该主要是指文类文体。这里的“用”是指根据文类文体的规定性创造出各种个别文体。论者同样引《周易·系辞上》的“拟议以成其变化”说明其中道理。他一方面承认“文之为用”具有“纵发横决,游矫腾踔”,“驰驭无方而神运莫测”的特点,也即是承认具体文体的创造在表现形式和表现对象上是灵活多变的;但另一方面更强调“体”是“用”的根据,所谓“体植则用神”,意为只有确立了文类文体的规范,具体文体的创造才能出神入化。顾尔行《刻文体明辨序说》的观点与赵梦麟非常类似:“文有体,亦有用。体欲其辨,师心而匠意,则逸辔之御也。用欲其神,拘挛而执泥,则胶柱之瑟也。易曰:‘拟议以成其变化。’得其变化,将神而明之,会而通之,体不诡用,用不离体,作者之意在我,而先生是编为不孤矣。”[xvi]这段话以“体”“用”相对的方式将文体创造过程中的体用规律解说得更为透彻。“体欲其辨”意为需要辨明各种文类文体的基本特征,这些文类文体特征个别文体创造的准绳。“用欲其神”则是说在创造具体文体时,又不可拘泥陈规,胶柱鼓瑟,而应善于变化,出人意表。所谓“体不诡用,用不离体”,有体在用中、用在体中的意思,表明文类文体与个别文体是一种被表现与表现的关系。综观顾氏所论,“体欲其辨”与“用欲其神”突出的是文体创造中“体一用殊”的一面,而“体不诡用,用不离体”突出的则是文体创造中“体用不二”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