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一个刑法修(5)
2013-05-12 18:07
导读:从上述检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印象,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很好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明确性的要求,法律的模糊性程度较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从上述检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印象,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很好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明确性的要求,法律的模糊性程度较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对于实现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是一个不利的方面。
2.罪刑相适应检验
我这里是将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与刑罚的严厉性程度进行比较,看是不是符合理论预设,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应当将刑罚的轻重用一种量化的方式进行排序,才能进行这样的比较。这里我借鉴白建军的一个概念,即刑量,以此作为分析的标准。
首先,我根据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罪名的法定刑,将有期徒刑的轻重进行排序(见表3)。按照这个序位,我们相应地分别给每一个刑度赋权从l到13,即第一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赋值为1,第十三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赋值为13。至于其他刑种的赋值如下:拘役的严厉性程度轻于有期徒刑,则可以赋值为1—0.25—0.75(我们将最轻的有期徒刑赋值为1)。管制的严厉性程度轻于拘役,因此赋值为0.75--0.25一O.5。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要严厉,大致可以认为相当于两个最严厉的有期徒刑,按照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则无期徒刑应赋值为15×2—30。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大体上可以认为相当于两个无期徒刑,则应赋值为30×2—60。按照这个赋值,我们可以在SPSS中编制算法模型,即刑量=有期徒刑类型+无期徒刑×30+死刑×60一拘役x0.25一管制×0.5⑦根据这个模型,我们便可以计算出刑法修正案中每个罪名的具体刑量了。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现在可以通过一系列工作假设来检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程度了。
工作假设1:如果罪刑相适应,那么,刑法对于侵害安全利益的犯罪配刑严厉程度应当重于侵害秩序利益的犯罪。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工作假设2:如果罪刑相适应,那么,刑法对于暴力犯罪的配刑应当最严厉,对偷窃犯罪的配刑严厉程度居中,对欺诈犯罪的配刑严厉程度最轻。
工作假设3:如果罪刑相适应,那么,刑法对于行为犯的配刑应当最轻,对危险犯的配刑严厉程度居中,对结果犯的配刑严厉程度最重。
工作假设4:如果罪刑相适应,那么,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配刑严厉程度应当重于过失犯罪。
工作假设5:如果罪刑相适应,那么,刑法对于自然犯的配刑严厉程度应当重于法定犯。
具体检验过程如下:
首先,根据工作假设1,侵害安全利益的犯罪理应重于侵害秩序利益的犯罪。根据算法模型计算的结果,刑法修正案中侵害安全利益的犯罪共28个,平均刑量23.34。侵害秩序利益的犯罪共45个,平均刑量5.97。说明这薅类犯罪的刑量排序符合理论预设。再运行独立样本T检验,得到P=0.000<0.05,符合
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其次,根据工作假设2,暴力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应当大于偷窃犯罪,偷窃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应当大于欺诈犯罪。根据算法模型计算的结果,刑法修正案中暴力犯罪共22个,平均刑量为19.63;偷窃犯罪共36个,平均刑量11.06;欺诈犯罪共15个,平均刑量6.15,满足暴力犯罪>偷窃犯罪>欺诈犯罪的理论预设。但是,T检验结果表明,暴力犯罪与偷窃犯罪之间的平均刑量有显著差异,P=0.03<0.05,暴力犯罪与欺诈犯罪之间的平均刑量也有显著差异,P----0.006<0.05,然而偷窃犯罪与欺诈犯罪之间的平均刑量差异不显著,P=0.268>0.05。这个比较说明,立法者对于欺诈犯罪配置了较重的刑罚。当然,这可能与立法者对于欺诈犯罪的严重性程度的认识有关。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三,根据工作假设3,行为犯的严重性程度应当轻于危险犯,危险犯的严重性程度应当轻于结果犯。
实证检验的结果是,刑法修正案中行为犯共50个,平均刑量8.00;危险犯共7个,平均刑量52.32;结果犯16个,平均刑量9.89,轻重排序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这与理论预设部分相反。同时,T检验结果表明,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的平均刑量没有显著差异,P=0.333>0.05,而危险犯与行为犯及结果犯之间的平均刑量差异显著,分别为P1=0.000,P2一O.003。这样的结果的确令人感到奇怪,通过对样本的重新检视,我们发现,规定了危险犯的7个罪名均与公民的人身安全密切相关,或者说都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侵害。①这或许可以解释立法者为什么要这样配置刑罚资源的原因,表明立法者对于公民人身安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