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一个刑法修(8)
2013-05-12 18:07
导读:我们将刑量作为自变量,将利益类型、犯罪类型、行为方式、主观方面与反伦理性作为因变量,采用强迫引入法(enter),将全部被选变量一次进入回归模型
我们将刑量作为自变量,将利益类型、犯罪类型、行为方式、主观方面与反伦理性作为因变量,采用强迫引入法(enter),将全部被选变量一次进入回归模型,运行SPSS的多元线性回归过程后,发现犯罪类型与行为方式的P值不符合小于或等于0.05的统计学要求,因此应当被排除掉。①结果,只有利益类型、主观方面与反伦理性这三个自变量的P值符合显著性要求。接着,我们采用逐步回归法(stepwise)使最终选定的3个自变量进入分析,得到每个自变量的标准化回归系数以及模型的回归决定系数R2(见表8)。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对于立法者而言,在刑罚配置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还是犯罪对法益的现实侵害,这是一个基本判断。至少可以这样说,立法者是倾向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的。o第二,从模型的总体解释力来看,由于回归决定系数R2越接近1,说明模型内各自变量的解释力越强,回归决定系数越接近0,说明模型内各个自变量的解释力就越弱。表8中的R2=0.325证明,上述三个自变量只能解释32.5%的刑量变化。换句话说,立法者在刑罚配置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过于关注犯罪本身的客观危害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对模型未能解释的部分,可以做这样的猜测:(1)模型没有穷尽所有衡量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因素,这是人为造成的缺失,需要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进一步完善;(2)立法者在修正刑法的过程中很可能将其他因素,比如刑事政策以及对修正当时的社会焦点问题的关注纳入刑罚配置的考量当中,并且成为配置刑罚的主要考虑因素。假如这个预测可以证实的话,那么,我们不得不说,我们的立法还远不是一个理性思维的作品,其中还存在许多可变的非理性因素,这对于稳定适用刑法,保证公民对未来生活的可预测性而言是存在负面影响的。本文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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