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预约定价作为税法开拓的新领域,尽管起(3)
2013-06-11 01:06
导读:(三)预约定价的民法援引的理论基础 作为传统公法的税法开辟的一个新领域,按照上面的分析,其援引民法的理论基础已不用再次论及,在此要提到的
(三)预约定价的民法援引的理论基础
作为传统公法的税法开辟的一个新领域,按照上面的分析,其援引民法的理论基础已不用再次论及,在此要提到的是税法的民法援引的另一理论基础———债的理论。自从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后,世界税法学界对税法的民法援引屡试不爽[ 6 ] ,在我国台湾较早就有学者用此方法研究税法,在我国大陆也有学者用民法理论架构出了我国自己的税法总论[ 7 ] ,无疑把沉闷中的税法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以至出现了大陆大有税法民法化的趋势。
笔者无意指责税法的债的理论基础,只是隐隐觉得仅仅一个“债的理论”,似乎总说明不了问题。其实,债的理论无疑是税法中援引民法的重要基础,但更深层次的却是税法与民法的共通性(上文论证的“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 ,只有站在法的一般法理、法的精神的角度,才会发现税法援引民法的可能和可行性。其实,债的理论,正是税法与民法的一般法理,只是由于民法的发达,掩盖了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税法的原本共同拥有的法理。
另外,预约定价的民法援引也可以从行政法新近发展的理论中寻到一些理论根据。这几年能对预约定价的民法援引提供理论依据的,主要有行政契约理论[ 3 ] 、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以及政府的合同化管理。[ 8 ]
关于行政契约理论,其实上文的理论探讨已经对此理论有些论述,在此不再详细解释,强调一点,“这种行政契约在本质上符合契约根本属性———合意,是社会契约的一种发展与具体的形式。”[ 9 ]至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其最主要的一个创新在于,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也为预约定价奠定了坚实的行政法基石。至于政府合同化管理,这在欧美国家基本上被公民和政府接受。在我国,理论上已经承认,但切实贯彻到政府的行为中需要时间,无疑合同化管理理论为预约定价的普及、推广大大扫除了政府观念上的障碍。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上述行政法的新近理论虽然无法直接援引到预约定价中来,但它们都在间接地支撑着预约定价,或为预约定价提供理论基石,或为预约定价提供观念支持等。但很重要的一点,即预约定价不仅仅只被动地由这些行政法的理论去支撑,更重要的是预约定价应该主动地援引、贯彻这些理论,以及与此理论相关的制度,以丰富和充实预约定价的理论和实践(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预约定价的公法援引不做探讨,但笔者深信这依然是一个极有价值的问题) 。这些对于一个新兴制度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预约定价的民法援引 根据上文对公法中援引私法理论的条件,预约定价无疑可以大胆地援引民法的相关理论以充实匮乏的预约定价理论。预约定价作为一种协议、契约,无疑与民法中的契约理论有着天然的相容性。合意是预约定价和民法中的契约(协议、合同,以下统一称为契约)的共同点。为此,民法中与契约相关的理论便是预约定价和民法中契约的一般法理和精神,即预约定价久久被忘却的法理、法的精神,下文摘其重要的予以阐述。
1. 要约与承诺理论。要约与承诺作为契约订立的一般程序的要件,在契约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要约和承诺可以认为是契约的起点,一份契约真正进入法律程序、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应,离不开合法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因为要约与承诺某种程度上具有对应性,为简洁考虑,以下主要以要约作为说明。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有缔结要约的目的。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