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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预约定价作为税法开拓的新领域,尽管起(4)

2013-06-11 01:06
导读:预约定价亦如此,一份合法有效的预约定价的内容必须明确,税务当局和相关纳税人必须受合法有效的要约承诺的约束。预约定价理论上可以撤销,基于预

  预约定价亦如此,一份合法有效的预约定价的内容必须明确,税务当局和相关纳税人必须受合法有效的要约承诺的约束。预约定价理论上可以撤销,基于预约定价的涉税性,预约定价的效力可以要约承诺的理论为基础,作相应变更,但不能违背要约承诺的上述根本法理。
  
  2. 意思自治理论与契约自由精神。意思自治在某种程度上被奉为契约的灵魂,因此,作为契约的预约定价的订立也就必须遵循意思自治的法理和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这一原理被西方奉为资本主义民主的三大原则之一。自罗马法诞生以来,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尽管受到一些限制,但作为法的一般法理和精神,依旧主导着法律行为,尤其是私法行为的运行。当然因为预约定价的涉税性和政府一方性,预约定价意思自治的范围和程度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核心的契约自由对预约定价理论的充实不可或缺。
  建立在各方当事人基础上的意思自治,其具体内涵为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契约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和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然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10 ]
  意思自治的法理即意思表示真实与自由包括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对预约定价来说,这就意味着税务当局和相关纳税人的任何虚假表示、伪装表示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订约行为,以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的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订约行为都会使预约定价协议归于无效,这是意思自治的一般法理和契约自由的法的精神在预约定价中的具体应用和发展,也是预约定价的应有之意,理应成为预约定价的重要理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3. 情事变更理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明确规定情事变更的理论,但依据诚实信用的法理,情事变更原理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其在民法诸理论体系中自有其应有的地位。所谓情事变更,具体就是指契约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契约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契约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同意变更或解除契约。
  契约一经生效,理论上就不再有变更或撤销的可能,但契约履行依赖于双方订立契约时所期待的履约环境的出现,如果履约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则原先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变化后的环境显然不适。此时,只有变更或解除合同才能使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平衡,这也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预约定价是双方对未来数年内的一种约定,契约的履行中并不是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在签约时所能预计的范围之内,如未来关联企业的破产、兼并等,这些都使情事变更在预约定价中具有适用的土壤。
  而且预约定价的预先性和长期性,使情事变更在预约定价中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有其独有的制度价值,其迎合了预约定价的复杂多变的特性。
  
  4. 契约的效力理论。在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界的研究当中,契约的效力无非包括:有效的契约、无效的契约、效力待定的契约以及可撤销的契约。(1)契约的有效理论。对于有效的契约,立法者和学者往往界定一个有效要件,这被证实是一种有效的做法。一般一份有效契约的合法要件至少包括:契约双方当事人有订约权限和订约能力;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契约内容合法、确定;契约不违背法律或公共利益等上位的原则等。预约定价的税务当局和相关纳税人签订的契约有效,最少必须符合上述有效件,因其上述所阐述的特殊原因,其有效性还会受到更多的限制。(2)契约的无效理论。契约的无效,除不符合上述有效要件外,契约双方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也会导致契约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契约,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预约定价来说,前几种情况都会在预约定价中发生,尤其是前两三种情况。同时因为预约定价牵涉一国的税基,所以契约的限制尤为重要,这就直接与契约的无效理论相关联。(3)契约的可撤销理论。契约的撤销无疑会浪费社会资源,但在避免更大损失的时候,契约的撤销制度还是有其自身的制度价值的。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契约会被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契约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契约。(4)契约的效力待定理论。民法中的效力待定主要是由于民事行为能力、处分权限、代理权、债权人同意的欠缺所造成的。这些在预约定价中出现的几率相对来说是很低的,但这并不代表契约的效力待定的制度设计在预约定价中就失去了作用。比如,关联企业未经同意擅自作主与税务当局签订的协议等。而且,即使这些民法的原有制度在预约定价中很少出现,但效力待定的法理和精神,预约定价依旧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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