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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法律是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促进因(2)

2013-06-12 01:03
导读:市场诱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在市场诱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中,科技法律确认的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推动力量

市场诱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在市场诱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中,科技法律确认的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推动力量来源于市场。
科技研发者、采用者以及社会规划者、建设者是推动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最为积极的力量,而不是新型节约科技与节约型社会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在这种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中,节约科技研究以市场化为主要形式,节约型社会建设以企业与社会机构参与为主要特征。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节约科技创新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成为其内在要求,成本与收益成为其从事资源节约科技创新活动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的主要参照指标,新型节约科技供给与需求、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求与践行可以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大体均衡。
市场诱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的优点是:企业与社会机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对市场诱导型节约科技创新万方数据乔兴旺: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研究: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活动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具有较高积极性,有利于市场诱导型节约科技推广与应用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与推进;新型节约科技供给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是在市场需求引导下进行的,可以使节约科技供需一致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从而使得节约科技研发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投入获得较高产出。市场诱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是:由于节约科技研究开发与节约型社会规划建设的外部性和适度规模要求,企业与社会机构不能保证新型节约科技的充分有效供给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快速有效推进;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它不能像政府主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那样快速有效地启动节约科技研发与推广活动以及节约型社会规划与建设活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在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中,科技法律确认的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推动力量来源于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的有机组合。具体来说,在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中,节约科技创新活动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的主体不是单纯的政府,也不是单纯的企业和社会机构,而是政府与企业及社会机构共同参与并有着合理分工。
节约科技创新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动力源,既有微观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又有政府对行政绩效的谋求。在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中,政府虽然不像政府主导型那样包揽了节约科技创新与节约型社会建设主要活动,但也不像市场诱导型那样把节约科技创新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主要交给市场去完成,而是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节约科技创新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谋求快速推进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
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可以综合政府主导型与市场诱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的长处而避免二者的不足,既有利于调动微观主体进行节约科技创新活动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的积极性,使节约科技创新活动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有广泛而深厚的基础,又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带有公共品性质的一些节约科技创新活动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活动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以发达或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为存在条件,它要求市场具有较强的节约科技创新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组织功能,有灵敏反映产品和资源供需变化的价格制度,其市场信号、活动主体、公共研究试验与推广机构、投入品供给者等诸环节之间存在着使节约科技与节约型社会供求自动均衡的内在关联。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2.2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选择。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和健全,借助市场机制来推进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条件基本具备。但由于许多资源节约科技和产品是一种介于公共产品和完全排他性产品之间的科技和产品,研发和推广相关资源节约科技与产品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进而无法有力驱使私人为获取市场私利而研发和推广相关资源节约科技与产品,因而研发和推广相关资源节约科技与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此情况下,中国目前资源节约科技水平还落后于发达国家,资源节约科技发展仍相对滞后,政府必然担负推动资源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在中国现阶段,可以采取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但又重点依赖政府主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来推动资源节约科技进步与创新以及节约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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