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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法律是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促进因(4)

2013-06-12 01:03
导读:2.1.5部分领域科技立法层次太低。如:科技计划立法整体上层次不高,应当由法律规制的事项往往仅停留于规章与政策层面,效力层级偏低进而致使实施

2.1.5部分领域科技立法层次太低。如:科技计划立法整体上层次不高,应当由法律规制的事项往往仅停留于规章与政策层面,效力层级偏低进而致使实施缺乏力度;技术市场立法法出多门,内容混乱,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国际科技合作立法基本上停留在国家科委、外交部等部门的内部规章和政策规定上,与目前已经广泛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活动是极不适应的。
2.2科技执法不力制约了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
  2.2.1 科技执法体制存在缺陷。中国科技执法体制不顺,权力交叉、职责范围不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横的方面讲,政府职能部门设立不够合理,相关科技立法中行政执法权限划分缺乏明确性,导致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对相同管理对象均有科技执法权。根据相关科技立法,科技主管机关、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机关、海关等均有科技执法职能,这种职能权限上的交叉不清,常常造成科技执法混乱。从纵的方面讲,上下级科技执法机关之间也存在着行政执法权限交叉,这直接导致在科技执法中,有时很难界定某项科技行政执法到底是该由上级科技执法机关负责还是由下级科技执法机关负责。体制不顺,权力交叉,常常会导致科技执法机关在利益面前互相争夺执法权限,在责任面前互相推诱或扯皮,致使科技行政执法“缺位”,不利于科技行政执法职能发挥。
2.2.2科技执法力度有待加强。首先,科技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由于受社会不良意识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基于主观利益驱动,没有充分认识科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为查处科技违法行为会影响企业发展与投资环境,因而对科技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怠于行使职责,即使查处也是一罚了之。更有甚者,少数科技执法单位为罚款增收而执法,使科技执法工作出现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少数科技执法单位违背案件主管与管辖原则越权处罚,该移交的不移交,造成科技执法系统内外产生权限纠纷。其次,科技执法投入相对较少。科技执法工作本身起步较晚,办案环境、办案工具(如执法车、摄像机、照相机等)、办案经费不能适应科技执法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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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科技执法工作有效性有待提高。科技执法普遍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现象,对科技违法当事人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后案件就算处理完毕,致使科技违法者在接受经济处罚后仍旧继续从事科技违法行为,进而使得科技执法在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发展、服务企业的作用中收效甚微。
2.2.3科技执法程序不够严格。首先,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不少科技执法部门把行政执法程序视为其内部工作手续,“法藏官府,威严莫测”,不对外公开,甚至当有关公民或者组织要求查询时,也采取不理睬、不配合的态度。
其次,“法外解释”、“法外立法”普遍存在。科技执法部门对已有法定程序往往以红头文件随意解释,或者另制补充规定,扩大自己权利。老百姓按正常法律程序办不成事,为摸清内部规定,常常要托关系或找熟人,容易造成科技执法不公和腐败。再次,不履行法定送审与报批程序。部分地方科技执法机关在科技执法中关关设卡,各行其是,造成局部科技执法严重混乱。最后,甚少追究科技执法部门违法责任。
由于现行立法对科技执法主体承担违法责任的规定比较少.加上科技执法主体责任难以简单认定等多种原因,尽管实践中科技执法部门违法现象很多,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较少。
2.2.4科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一是部分人员为民服务意识淡薄,唯上是从,唯利是从;二是部分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不告知、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甚至对相对人的争辩,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三是部分人员欠缺科技执法业务知识,经常出现错裁错判情况;四是部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五是部分人员随意扩张权利,滥用查封扣押权与强制执行权;六是部分人员抱着挑毛病、耍特权、多罚款的心态,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变成了罚款、谋私的工具;七是部分人员受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影响,不秉公执法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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